长海股份: 关于长海转债2021年付息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1-12-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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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196       证券简称:长海股份        公告编号:2021-065
债券代码:123091       债券简称:长海转债
           江苏长海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长海转债”2021 年付息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年利息,每 10 张“长海转债”(面值 1,000.00 元)利息为 3.00 元(含税)。
月 22 日,票面利率为 0.3%。
日,截至 2021 年 12 月 22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长海
转债”持有人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在 2021 年 12 月 22 日前(含当日)申请转
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
计息年度的利息。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
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江苏长海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23 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长
海转债”或“可转债”)将于 2021 年 12 月 23 日支付自 2020 年 12 月 23 日至 2021
年 12 月 22 日期间的利息。根据《江苏长海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
现将本次付息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所有未
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
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
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日。
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
(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转换成股票的可转债不享受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
的利息。
不提供担保。
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进行了跟踪资信评级,并出具了《2020 年江苏长海复合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2021 年跟踪评级报
告》。经审定,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 AA,本次可转债的信用等级为 AA,评级
展望“稳定”。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相关条款,本次付息为“长海转债”第一年付息,计息
期间为 2020 年 12 月 23 日至 2021 年 12 月 22 日,票面利率为 0.3%,本次付息
每 10 张“长海转债”(面值 1,000.00 元)债券派发利息人民币 3.00 元(含税)。
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 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
税,实际每 10 张派发利息为 2.4 元;
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
号)规定和 2021 年 10 月 27 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
增值税,实际每 10 张派发利息为 3.00 元;
张派发利息 3.00 元,其他债券持有者自行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根据《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规定,本次可转债付息的债权登记日、除息日
及付息日如下:
   四、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 2021 年 12 月 22 日(即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券交
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长海转债”持有人。
   五、本次付息方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并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
定的银行账户划付本期利息资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
算系统将“长海转债”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
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本期债券个
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
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
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
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境外机构投资
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18〕108 号)等规定,自
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同时,国务院常务会议于 2021 年
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政策的实施期限延长至“十四五”末,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故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 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
债券利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
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联系方式
  投资者如需了解“长海转债”的其他相关内容,请查阅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21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募集说明书》全文。同时,投资者也可通过以
下联系方式对本次付息事宜进行咨询:
特此公告。
                                  江苏长海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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