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
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
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等
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作为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交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临时)会议相关资
料,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对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临时)会
议审议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延长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的议案》、
《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2021年修订版)》
法规规定的禁止延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
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心及公司股票价值的判断,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延期。
二、《关于同意大通新材为江苏大通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公司为邵武
创鑫提供担保的议案》
武创鑫提供担保是基于江苏大通、邵武创鑫发展的合理需要。担保决策经董事会
批准,担保决策程序合理、合法、公允,且公司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没
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及其它关联方强制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况。
案》、《关于公司为邵武创鑫提供担保的议案》,认为担保对象江苏大通、邵武
创鑫为公司下属控股公司,前述担保有利于满足江苏大通、邵武创鑫正常经营发
展需要。
独立董事:陈玲;吴清池;张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