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人作为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本人独立判断,
就关于公司为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本次收购股权事宜完成后,有利于增强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和市
场竞争力,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战略。本次股权收购的交易价格依据
资产评估结果协商确定,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定价客观、公允、准
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董事会对该项议案的表
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
公司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事项。
独立董事: 胡 卫 升 李 春 涛 管 炳 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