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52 证券简称:广济药业 公告编号:2021-079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济药业”、“公司”)于近日收
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等相关文件。因广济药业与原告武
汉帛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原名武汉森泰中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
泰酒店”>)及第三人湖北吉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
公司收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8)鄂 0106 民初 18545 号《民事判
决书》,判决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对判决书内容表示不服,向湖北省武
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作出终审判决
(案号(2020)鄂 01 民终 7604 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武昌区人民法院(2018)鄂 0106 民初 1717 号》,原告森泰酒店以丰颐大酒店为
经营主体。原告认为酒店自开业后至广济药业退出,一直是广济药业控制经营并
委托专人管理,在广济药业控制经营期间,其委托的高管被告余建胜、陈进玉、
童文兵等未经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擅自将酒店的现金 450 万借贷给
案外人许光使用。原告认为上述行为给原告及第三方湖北吉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吉丰公司”)造成损失 5,552,494.00 元。森泰酒店向武昌区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要求:1)、判令余建胜、陈进玉、童文兵连带赔偿原告款项
偿责任;3)、判令四位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具体内容详见 2018 年 3 月 21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公告
《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27)。
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8)鄂 0106 民初 1717 号案于 2018 年 7 月 4 日
被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1)、驳回原告森泰酒店的诉讼请求。
同一事项,调整诉求,将原诉求中要求广济药业等被告连带对森泰酒店赔偿的要
求,更改为要求广济药业等被告连带对吉丰公司进行赔偿,获湖北省武汉市武昌
区人民法院立案。随之广济药业收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8)鄂
诉状》。具体内容详见 2019 年 1 月 17 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巨潮资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公告《诉讼进展和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01)。
民初 18545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对判决书内容表示
不服,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获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立
案。具体内容详见 2020 年 6 月 29 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公告《诉讼进展和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0-053)。
二、案件的终审判决情况
根据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任何
经济赔偿责任,也无需承担案件受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判决具体如下:
决;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 50,667.00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 50,667.00 元,由武汉
帛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终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8)鄂 0106 民初 18545 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出于谨慎性考虑,2020 年度已计提预计负债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鄂 01 民终 7604 号民事判决书,作出终
审判决,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任何经济赔偿责任,也无需承担案件受理费及其他
相关费用;根据本次终审判决结果将冲回预计负债 560.316 万元人民币,具体的
利润影响金额以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的结果为准。
四、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除上述诉讼事项外,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