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营口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上市保荐书
保荐机构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
保荐人出具的上市保荐书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声明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本项目保荐代表人邱勇、陈站坤已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诚实守信,
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出具上市保荐书,并保
证所出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保荐人出具的上市保荐书
目 录
保荐人出具的上市保荐书
释 义
在本上市保荐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风光新材、发行人 指 营口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风光有限 指 营口市风光化工有限公司,发行人前身
风光实业 指 营口市风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发行人第二大股东
风光合伙 指 营口市风光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艾科莱特 指 陕西艾科莱特新材料有限公司,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佰特沃德 指 佰特沃德(大连)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武汉澳辉 指 武汉澳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易贸进出口 指 易贸(天津)进出口有限公司,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明昌达 指 北京明昌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隋松辰控制的企业
中石化 指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
中石油 指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
国家能源集团 指 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下属公司
中煤能源 指 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
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内知名改性塑料生产商,A 股
金发科技 指
上市公司
《公司章程》 指 《营口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为适应本次发行股票而制定的《营口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草案)》 指 公司章程(草案)》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
起生效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注册管理办法》 指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
指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券
律师、发行人律师、国
指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枫律师
发行人会计师、致同会
指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计师
报告期 指 2018 年、2019 年、2020 年及 2021 年 1-6 月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保荐人出具的上市保荐书
人工合成高分子材料,包括塑料、合成橡胶、涂料、化学
高分子材料 指
纤维、胶黏剂五大类材料,以及其他高分子基复合材料
为改善塑料、橡胶等高分子材料加工性能、改进物理机械
性能、增强功能或赋予高分子材料某种特有的应用性能而
高分子材料化学助剂 指
加入目标高分子材料体系中的各种辅助物质,通常又称化
学添加剂
在高分子材料的聚合物体系中延缓或抑制材料受大气中氧
抗氧剂 指 或臭氧作用降解过程,从而阻止材料老化并延长使用寿命
的一类化学助剂
公司提供的一种一站式解决高分子材料助剂添加问题的个
集成助剂 指
性化产品
造粒 指 将粉状、液状的化学助剂加工成为颗粒形态的加工工序
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物质按一定比例混合加工生产出新的特
复配 指 性的混合物,通过复配能充分发挥不同物质之间的协效作
用
集散控制系统(Distributed Control System),也可直译为“分
散控制系统”或“分布式计算机控制系统”。它采用控制分
散、操作和管理集中的基本设计思想,采用多层分级、合
DCS 指
作自治的结构形式。其主要特征是它的集中管理和分散控
制。目前 DCS 在电力、冶金、石化等各行各业都获得了极
其广泛的应用
注:本上市保荐书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两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
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保荐人出具的上市保荐书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概况
公司名称: 营口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老边区路南镇江家村
成立时间: 2003 年 11 月 17 日
注册资本: 15,00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王磊
董事会秘书: 李大双
联系电话: 0417-3908858
互联网地址: www.ln-fengguang.com
发行人以生产及研发高效橡塑助剂系列产品为主,产品主要
为受阻酚类主抗氧剂、亚磷酸酯类辅助抗氧剂等单剂产品,
主营业务:
并在此基础上根据客户的需求,提供一站式高分子材料助剂
解决方案及其产品
本次证券发行的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普通股并在创业板上市
(二)发行人主营业务、核心技术、研发水平
发行人是一家专业从事高分子材料化学助剂研发、生产及销售的高新技术企
业,是一家为全球高分子材料工业提供聚合物添加剂和解决方案的核心助剂材料
供应商。公司以生产及研发高效橡塑助剂系列产品为主,产品主要为受阻酚类主
抗氧剂、亚磷酸酯类辅助抗氧剂等单剂产品,并在此基础上根据客户的需求,提
供一站式高分子材料助剂解决方案及其产品。公司产品主要用于塑料、橡胶产品
的抗氧化等,产品客户覆盖中石油、中石化、国家能源集团等国内大部分石化及
煤化工企业,并与之形成了稳定的合作关系,市场占有率居同行业前列。
公司在高分子材料化学助剂领域不断探索创新,通过多年的技术沉淀和客户
积累,市场竞争力不断增强,其研发创新能力、生产工艺水平、快速响应客户需
求能力、生产成本控制能力均处于行业领先地位,先后参与制(修)订了抗氧剂
量标准的主导者之一。
保荐人出具的上市保荐书
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专注于高分子材料化学助剂领域的深耕细作,通过多年
的技术研发和攻关,在专业高效的研发团队支持下,不断攻克技术难题,掌握了
一系列核心技术。其核心技术的来源、技术水平等情况如下:
核心技
序号 技术分类 技术名称 成熟程度
术来源
单剂产品 提高双(2,4-二叔丁基苯基)季
戊四醇二亚磷酸酯水解稳定性
集成助剂产品
发行人系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辽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截至 2021 年 6 月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大部分具有化工专业背景,90%以上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研
发骨干成员均具有丰富的生产工艺开发及设备调试经验。截止本上市保荐书出具
日,发行人通过自主研发共取得 36 项已授权专利,其中发明专利 24 项。
发行人在高分子材料助剂领域不断探索创新,通过多年的技术沉淀和客户积
累,市场竞争力不断增强,其研发创新能力、生产工艺水平、快速响应客户需求
能力、生产成本控制能力均处于行业领先地位,先后参与制(修)订了抗氧剂
量标准的主导者之一。
(三)发行人主要经营和财务数据及指标
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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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资产总额(万元) 122,133.86 110,165.65 86,637.04 75,509.60
归 属于母公 司所有者 权 益 ( 万
元)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22.78 19.56 25.20 24.63
营业收入(万元) 39,439.87 70,591.04 64,370.66 59,686.36
净利润(万元) 6,748.17 14,269.04 12,585.22 13,300.04
归属 于母公司 所有者的 净利润
(万元)
扣除非 经 常性损益 后归 属 于 母
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45 0.98 0.83 0.85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45 0.98 0.83 0.85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7.93 19.25 19.25 23.93
经营活 动产生的 现金流量 净额
(万元)
现金分红(万元) 2,250.00 1,995.00 1,995.00 1,995.00
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
(%)
注:1、资产负债率(母公司)=母公司报表负债总额/母公司报表资产总额
S=S0+S1+Si×Mi÷M0-Sj×Mj÷M0-Sk
其中:P 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S 为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加
权平均数;S0 为期初股份总数;S1 为报告期因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股票股利分配等增加股份
数;Si 为报告期因发行新股或债转股等增加股份数;Sj 为报告期因回购等减少股份数;Sk
为报告期缩股数;M0 报告期月份数;Mi 为增加股份下一月份起至报告期期末的月份数;
Mj 为减少股份下一月份起至报告期期末的月份数。
得税率)]/(S0+S1+Si×Mi÷M0–Sj×Mj÷M0–Sk+认股权证、股份期权、可转换债 券等
增加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其中,P 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公司在计算稀释每股
收益时,应考虑所有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影响,直至稀释每股收益达到最小。
其中:P 对应于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NP 为归属于母公司
股东的净利润;E0 为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期初净资产;Ei 为报告期发行新股或债转股等新
增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Ej 为报告期回购或现金分红等减少的、归属于母公司
股东的净资产;M0 为报告期月份数;Mi 为新增净资产下一月份起至报告期期末的月份数;
Mj 为减少净资产下一月份起至报告期期末的月份数;Ek 为因其他交易或事项引起的净资产
增减变动;Mk 为发生其他净资产增减变动下一月份起至报告期期末的月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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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1)技术创新失败风险
公司为技术创新型企业,公司现有创新技术主要涵盖抗氧剂单剂产品合成工
艺以及募集资金投资产品催化剂等产品的合成工艺。随着高分子材料助剂合成工
艺的不断进步和下游客户对于产品性能及质量需求的不断提升,公司需要不断改
进、创新产品生产工艺。如果公司将来未能通过研发创新掌握上述领域关键技术,
公司将面临技术创新失败风险。
(2)产品及服务创新无法获得市场认可风险
在提供高品质产品的同时,公司以较强的技术研发能力和丰富的专有技术储
备为依托,向客户提供覆盖产品及配方设计、测试、生产、技术应用指导、售后
服务及产品技术改进的全过程服务,为客户度身定制其所需的集成助剂产品,不
仅可以实现一站式便捷添加、个性化问题的解决、充分发挥协同效应,保障客户
应用效果,而且进一步加深了与下游客户的密切合作关系。公司未来将持续进行
产品及服务创新,如果未来公司产品及服务创新无法获得市场认可,将对公司生
产经营和盈利能力带来不利影响。
(1)技术升级迭代风险
公司以生产及研发高效橡塑助剂系列产品为主,产品主要为受阻酚类主抗氧
剂、亚磷酸酯类辅助抗氧剂等单剂产品,并在此基础上根据客户的需求,提供一
站式高分子材料助剂解决方案及其产品。公司产品可应用于树脂材料、改性塑料
及其他高分子材料。随着高分子材料应用要求的日趋复杂化,高分子材料所需的
化学助剂和添加工艺也趋于复杂,高分子材料制造商出于产品质量、工艺控制、
成本管理、环境管理等因素考虑,对一站式直接解决材料助剂添加问题的个性化
产品需求不断上升。如果公司不能保持持续创新能力,无法及时研发出业内领先
的新技术,无法适时为客户推出定制化的高品质创新产品,将对公司的市场竞争
地位和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可能面临着技术迭代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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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技术流失风险
公司主要产品的核心技术处于国内领先水平,该类技术是公司核心竞争力的
体现。若公司核心技术人员离开本公司或公司技术人员私自泄露公司技术机密,
将对公司带来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损失。
(1)市场竞争风险
发行人的主要产品为受阻酚类主抗氧剂、亚磷酸酯类辅助抗氧剂等单剂产
品,并在此基础上根据客户的需求成功开发出集成助剂产品,目前处于充分竞争
情形,不排除未来出现新竞争者进入该市场或者原有竞争者加大产能,加剧本行
业的市场竞争,导致发行人产品的销售价格和数量下降,从而导致产品毛利率下
降,对发行人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此外,发行人若不能在技术、管理、规模、
品牌以及产品更新升级、工艺优化等各方面持续保持优势,其在未来将面临较大
的市场竞争压力。
(2)原材料价格波动及经营业绩下降风险
公司主要原材料异丁烯、苯酚为石油化工行业下游产品,其价格波动与原油
价格变化有较强的相关关系。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产品的原材料占成本比重较高,
如果未来苯酚、异丁烯等主要原材料价格受原油价格变动等因素的影响,发生较
大变化,将对公司产品的毛利率产生一定影响。
幅增长,其中异丁烯 2021 年上半年平均采购单价较上年增长 22.09%,苯酚 2021
年上半年平均采购单价较上年增长 27.28%,丙烯酸甲酯 2021 年上半年平均采购
单价较上年增长 44.98%,主要原材料价格的增长使得公司 2021 年上半年营业成
本较上年同期增长 15.75%,2021 年上半年公司毛利率较上年同期下降 6.47%(不
考虑新收入准则影响),净利润较上年同期下降 13.99%;2021 年三季度公司主
要原材料维持高位价格,2021 年 1-9 月公司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
者的净利润较上年同期下降 21.07%,仍维持在 9,356.52 万元的较高水平;同时,
公司预计 2021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较 2020 年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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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一定程度下滑,较 2019 年基本持平,仍维持较高水平。公司积极将原材料价
格的上涨转嫁到下游客户之中,公司针对部分中小客户已进行价格调整,对于部
分大型客户根据价格调整机制进行价格谈判中,如果未来原材料价格出现持续增
长,且公司无法将原材料价格增长成本转移给下游客户,将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
较大不利影响。
(3)客户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前五大客户销售收入占比分别为 49.86%、51.08%、55.97%
和 53.01%。公司主要产品为受阻酚类主抗氧剂、亚磷酸酯类辅助抗氧剂等单剂
产品,并在此基础上根据客户的需求成功开发出集成助剂产品,主要客户为中石
油、中石化、国家能源集团等国内石化、煤化工大型企业。如果公司主要客户由
于自身原因或下游市场的重大不利变化减少了对公司产品的需求,公司经营业绩
将受到不利影响。
(4)寄售业务风险
公司存在寄售模式的销售业务,报告期内公司寄售业务产生的销售收入占营
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 14.84%、14.20%、13.60%和 14.15%。该模式下,在购货方
签收确认后与货物所有权相关的风险及报酬并未转移,待购货方根据其需求实际
领用并通知本公司结算时来确认销售收入实现。如果购货方未及时通知公司结
算,则公司存在收入确认延迟的风险。此外,公司寄售模式下发出商品存在因保
管不善造成寄售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5)安全生产的风险
发行人属于精细化工行业,公司生产过程中使用的苯酚、异丁烯等部分原材
料为危险化学品,存在一定安全生产风险。如果员工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导致温
度、浓度及压力变化超过生产工艺控制指标,或者公司不能按照规定维护检修设
备,导致设备老化失修,可能发生安全事故,造成公司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此
外,公司可能存在由于国家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标准,从而致使
公司加大安全生产设施的投入及加强安全检修与监测,进而一定程度上影响公司
经营业绩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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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环境保护的风险
发行人主要产品集成助剂的生产过程是多种化学原料的混合,不涉及化学合
成过程,抗氧剂单剂的生产过程中不产生水,水也不参与反应,仅是用于调节温
度,因此发行人生产过程不排放生产废水,涉及的主要环境污染物主要为废气。
发行人 2018 年不在营口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当中。2019 年公司曾经因环保
部门加强了对 10 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的管控治理而被列入营口市 2019 年度
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报告期内发行人积极推进“煤改气”工作,于 2020 年全部拆
除燃煤锅炉,不再被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但随着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全面
推进和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深入开展,国家和社会对环境保护日益重视,未来
可能会出台更为严格的环境保护标准,加大对违法排污的处罚力度。若公司在环
保政策和标准发生变化时不能及时改进以达到相应的要求,公司可能因此遭受主
管部门处罚,甚至可能被要求停产整改或关闭部分生产设施,将对公司生产经营
造成不利影响。
从长远来看,环保标准的提高,有利于淘汰落后的精细化工企业,有利于安
全、环保精细化工企业的发展,但短期内会促使企业将进一步加大对环境保护方
面的投入,增加相关运营成本。因此,公司未来可能面临因环保投入持续增长造
成公司盈利水平下降的风险。
(7)成长性风险
收入稳定增长,净利润受原材料价格大幅增长影响出现一定程度下滑。由于影响
公司成长的因素较多,如果宏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公司的市场拓展能力跟
不上公司的扩张计划,可能导致公司的市场占有率下滑,将会对公司成长性带来
不利影响。
(1)实际控制人不当控制的风险
公司实际控制人王磊、隋松辰、王文忠、韩秀兰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 98.33%
的股权。本次发行后,王磊、隋松辰、王文忠、韩秀兰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 7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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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股份,仍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规范情形。报告期内,发行人不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运作机制,健全科学
决策机制,未再发生过类似情形,为避免类似事项再次发生,发行人及实际控制
人已经制定了严格的专项措施。但是由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偏高,仍可利
用控股权和主要决策者的地位,对公司的重大事项和日常经营决策施加重大影
响,因此,公司存在因实际控制人不当控制从而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风险。
(2)管理能力风险
随着公司的上市以及募投项目的投入实施,公司的业务规模将进一步的扩
大,公司在人力资源、法律、财务以及规范性等方面的管理能力需求也将不断地
提高。如果公司的管理团队能力的提升跟不上公司规模的扩张和管理能力需求的
提高,将对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1)应收账款回收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 20,613.02 万元、25,230.61 万
元、23,071.62 万元和 25,863.64 万元,占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27.30%、29.12%、
款,可能给公司带来一定损失。如果未来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出现大幅增长,将会
给公司的流动资金带来一定压力。
(2)毛利率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综合毛利率分别为 39.66%、37.98%、36.09%和 29.75%,存
在一定波动。报告期内公司综合毛利率由于原材料价格和产品售价的波动、各产
品产量的变动、下游市场需求变化而有所波动。如果今后行业上下游出现较大的
波动,公司各产品的毛利率可能会出现大幅波动,进一步对公司综合毛利率产生
不利影响,进而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
(3)净资产收益率下降风险
保荐人出具的上市保荐书
报告期内,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加权平均净资
产收益率分别为 23.93%、19.25%、19.25%和 7.93%。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
司的净资产规模将大幅增加,而募集资金项目从投入到产生效益常常需要一定的
时间,如果在此期间公司的盈利能力没有大幅提高,公司将存在净资产收益率水
平下降的风险。
(4)税收政策变化的风险
本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报告期内减按 15%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国家所得
税相关税收政策发生变化,或公司将来未能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导致适用所得
税率发生变化,将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首次公开股票发行与
承销实施办法》等法规均明确规定了发行失败的相关情形。依据上述法规规定,
在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获准后的实施过程中,本次发行的发行结果将受到证券市场
整体情况、投资者对公司本次发行方案的认可程度等多种内、外部因素的影响,
可能出现有效报价不足或网下投资者申购数量低于网下初始发行量等导致发行
失败的情形,进而导致公司无法满足上市条件。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将投资于烯烃抗氧剂催化剂系列产品项目,是发行人综合
考虑主导产品经营情况、国家及行业政策等多方面因素慎重做出的。虽然根据当
前经济形势、市场环境、行业发展趋势及公司实际经营状况,本次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顺利实施将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但由于上述投资项目
的建设和达产需要一定时间,如果募集资金不能及时到位,或者项目实施过程中
受到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未来市场情况发生不可预见的变化,或者出现公司不能
有效开拓市场等其他对产品销售不利的因素,公司将存在新增产能难以消化,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实现预期盈利的风险。
本次募投项目新增三乙基铝等催化剂新产品,该产品面向的下游客户与公司
现有抗氧剂产品下游客户相同。虽然公司通过自主研发已经完全掌握了相关产品
保荐人出具的上市保荐书
的合成与制备工艺,并且依靠可靠的产品质量和一站式服务积累了稳定的客户渠
道,但是公司募投项目新增催化剂产品最终能否被下游客户接受仍存在一定的不
确定性。如果新增催化剂产品的市场开拓不能带来预期效果,则会对公司未来业
绩的持续增长带来一定的不利影响。
之公司在做好疫情防控下积极确保生产的进行,本轮疫情未对公司造成明显影
响。但如果未来疫情发展趋势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者在后续经营中再次遭遇重
大疫情、自然灾害或极端恶劣天气的影响,则可能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及业绩造成
不利影响。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情况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发行股数:发行不超过 5,000 万股,不低于发行后总股本的 25%。本次发行
股份全部为新股,不涉及原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发行方式:本次发行采用向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向持有
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
结合的方式进行
发行对象: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以及已开立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账户并开通
创业板交易权限的自然人、法人等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购买者除外)
三、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保荐代表人、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
成员情况
(一)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代表人
中信建投证券指定邱勇、陈站坤担任本次营口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保荐人出具的上市保荐书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代表人。
上述两位保荐代表人的执业情况如下:
邱勇先生: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部总
监,具有十余年投资银行从业经历,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旋极信息(300324)
首次公开发行、超图软件(300036)首次公开发行、北京科锐(002350)首次公
开发行、大北农(002385)首次公开发行、贝斯美(300796)首次公开发行、润
农节水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宏达新材(002211)
钧达、先达农化等改制项目,作为保荐代表人尽职推荐的在审项目有:中钢洛耐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在审项目),在保荐
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
记录良好。
陈站坤先生: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部
高级副总裁,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贵阳新天药业 IPO 项目、宁夏日晶新能
源 IPO 项目、贝斯美 IPO 项目、河北润农节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IPO 项目等多
家拟上市公司的改制辅导、北斗星通重大资产重组项目、山东药玻非公开发行股
票项目,目前无作为保荐代表人尽职推荐的在审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
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二)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
无
(三)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组其他成员
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组其他成员包括张现良、张磊、陆丹君、陈光奇、黄飞和
何力为。
张现良先生: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投资银行部副总裁,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河北润农节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山东省药用玻璃股
保荐人出具的上市保荐书
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阿尔特、南通三建新三板挂牌及多家拟上市公司的改制
辅导工作。
张磊女士:保荐代表人,本科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部高级副总
裁,具有三年审计工作经历和九年投资银行从业经历,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
国电科环(01296)H 股上市审计项目、广生堂(300436)首次公开发行、贝斯
美(300796)首次公开发行、晶澳太阳能借壳重组天业通联、晶澳科技非公开发
行、立晨物流首次公开发行、扬子地板首次公开发行以及多家拟上市公司的改制
辅导工作。
陆丹君先生: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部
总监,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道道全、世龙实业、天智航首次公开发行项目、
利源精制、银星能源非公开项目等。
陈光奇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
高级经理,主要参与项目有:晶澳太阳能借壳重组天业通联、禾本科技 IPO 等
项目。
黄飞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高
级经理,主要参与项目有:晶澳太阳能借壳重组天业通联、晶澳科技非公开发行、
润农节水精选层挂牌等。
何力为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
高级经理,主要参与的项目有:京北方(002987)首次公开发行、元道通信首次
公开发行、高鸿股份(000851)非公开发行项目以及多家拟上市公司的改制辅导
工作。
四、关于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
的说明
截止本上市保荐书出具之日:
(一)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或者通过
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
保荐人出具的上市保荐书
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保荐人或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保荐人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
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四)保荐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与发行人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除上述情形外,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亦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五、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
本保荐机构在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推荐本项目前,通过项目立项
审批、投行委质控部审核及内核部门审核等内部核查程序对项目进行质量管理和
风险控制,履行了审慎核查职责。
本保荐机构按照《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立项规则》的
规定,对本项目执行立项的审批程序。
本项目的立项于 2016 年 8 月 22 日得到本保荐机构保荐及并购重组立项委员
会审批同意。
本保荐机构在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简称“投行委”)下设立质控部,
对投资银行类业务风险实施过程管理和控制,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项目执行过
程中的问题,实现项目风险管控与业务部门的项目尽职调查工作同步完成的目
标。
保荐人出具的上市保荐书
场核查,2020 年 5 月 6 日至 2020 年 5 月 14 日,投行委质控部因疫情原因 对本
项目电子底稿进行了审核,并于 2020 年 6 月 18 日对本项目进行了视频问核并出
具项目质量控制报告;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于 2020 年 6 月 18 日向投行委质控部
提出底稿验收申请。
投行委质控部针对各类投资银行类业务建立有问核制度,明确问核人员、目
的、内容和程序等要求。问核情况形成的书面或者电子文件记录,在提交内核申
请时与内核申请文件一并提交。
本保荐机构投资银行类业务的内核部门包括内核委员会与内核部,其中内核
委员会为非常设内核机构,内核部为常设内核机构。内核部负责内核委员会的日
常运营及事务性管理工作。
内核部在收到本项目的内核申请后,于 2020 年 6 月 22 日发出本项目内核会
议通知,内核委员会于 2020 年 6 月 30 日召开内核会议对本项目进行了审议和表
决。参加本次内核会议的内核委员共 7 人。内核委员在听取项目负责人和保荐代
表人回复相关问题后,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本项目进行了表决。根据表决结果,
内核会议审议通过本项目并同意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推荐。
项目组按照内核意见的要求对本次发行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
并经全体内核委员审核无异议后,本保荐机构为本项目出具了上市保荐书。
(二)保荐机构关于本项目的内核意见
保荐机构内核委员会对本次发行进行审议后认为,本次发行申请符合《证券
法》及中国证监会相关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规定的发行条件,同意
作为保荐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推荐。
六、保荐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承诺的事项
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相关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状况及其
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
保荐人出具的上市保荐书
审慎核查,中信建投证券作出以下承诺: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
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
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
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
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
监管措施;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中信建投证券承诺,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对推荐证
券上市的规定,自愿接受深交所的自律监管。
七、本次发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一)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是否已就本次证券发行上市履行了
《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决策程
序的说明
保荐人出具的上市保荐书
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等关于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相关议案。
《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等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相关议案。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就本次发行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业务规则的决策程序。
(二)保荐机构关于本次证券上市是否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条件的说明
中信建投证券对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是否符合《上
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进行了逐项核查,核查结果如下:
(1)发行人的设立时间及组织机构运行情况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工商档案、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相关
审计报告、纳税资料。经核查,确认发行人成立于 2003 年 11 月 17 日,于 2017
年 6 月 29 日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自成立以来持续经营并合法存续,具备
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注册管
理办法》第十条的有关规定。
(2)发行人财务规范情况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财务报告、发行人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等相
关财务资料,并取得了财务相关的内外部文件。经核查,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
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
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
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
定。
保荐人出具的上市保荐书
(3)发行人内部控制情况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会计师出具的《内控报告》等内控资料,并与发行
人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经核查,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
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
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4)发行人资产完整性及业务、人员、财务、机构独立情况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业务合同、三会文件、发行人会计师出具的《审
计报告》等资料。经核查,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
能力,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
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
项的规定。
(5)业务、控制权及主要人员的稳定性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三会文件、发行人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等资
料。经核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高分子材料助剂的研发、生产和销售,通过核
心技术高质量的科技成果转化,为下游应用领域提供抗氧剂单剂及集成助剂产
品。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整体稳定,
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
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两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均为王磊、隋松辰、
王文忠、韩秀兰,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符合《注册管理
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6)资产权属情况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重要资产的权属证书、银行征信报告、发行人会计
师出具的《审计报告》等资料,并查询了裁判文书网。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主
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
仲裁等或有事项,亦不存在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的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
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保荐人出具的上市保荐书
(7)发行人经营合法合规性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相关业务合同、发行人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并与发行人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高分子材料助剂的研发、
生产和销售,通过核心技术高质量的科技成果转化,为下游应用领域提供抗氧剂
单剂及集成助剂产品。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并经查验发行人持有的营业执照、公司
章程、有关产业政策,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
策,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8)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守法情况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并取得了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的承诺,并查询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中国执行信息
公开网等网站,同时取得了公安机关出具的控股股东《无犯罪记录证明》。经核
查,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
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
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
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9)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守法情况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并取得了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分别出具的声明,并查询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等网站,同时
取得了公安机关出具的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犯罪记录证明》。
经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
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
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
三款的规定。
综上,发行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创业板发行条件,符合《上市规则》2.1.1
条第(一)项的规定。
保荐人出具的上市保荐书
本保荐机构调阅了发行人的工商档案和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发行人
发行前股本为 15,000 万,发行不超过 5,000 万股,不低于发行后总股本的 25%。
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 3,000 万,符合《上市规则》2.1.1 条第(二)项的规定。
本保荐机构调阅了发行人的工商档案和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发行人
本次发行不超过 5,000 万股,不低于发行后总股本的 25%,符合《上市规则》2.1.1
条第(三)项的规定。
发行人 2019 年和 2020 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 12,400.73 万元和 14,358.27 万元,满足《上市
规则》2.1.2 第(一)项“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 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发行人符合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上市条件,符合《上市规则》2.1.1 条第(五)
项的规定。
综上,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八、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安排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的工作安排如下:
事项 安排
在本次发行结束当年的剩余时间及其后三个
(一)持续督导事项
完整会计年度内对发行人进行持续督导。
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行有关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
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协助发行人完善有关
制度,并督导发行人有效实施。
督导发行人的关联交易按照《公司章程》、
《关
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
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对重大的关
意见
保荐人出具的上市保荐书
联交易,保荐机构将按照公平、独立的原则
发表意见;
发行人因关联交易事项召开董事会、股东大
会的,应事先通知保荐机构,保荐机构可派
保 荐代表人 列席相关会 议 并提出 意 见和建
议。
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 注新闻媒体涉及公司的报道;督导发行人履
交的其他文件 行信息披露义务。
定期跟踪了解项目进展情况,查阅募集资金
专户中的资金使用情况,对发行人募集资金
集资金运用情况
项目的实施、变更发表意见。
督导发行人遵守《公司章程》及《关于上市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
并发表意见
定。
要求发行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规定、协议约定的方式,及时通报
(二)保荐与承销协议对保荐机构的权利、
信息;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信息披
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其他主要约定
露规定,对发行人违法违规的事项发表公开
声明。
对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存
(三)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配合保荐机构
有疑义的,与中介机构进行协商,并可要求
履行保荐职责的相关约定
其做出解释或出具依据。
(四)其他安排 无。
九、保荐机构关于本项目的推荐结论
本次发行申请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保
荐机构已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相关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状况及其面临
的风险和问题,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并具备相应的保荐工作底稿支持。
保荐机构认为:本次营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
规定;中信建投证券同意作为风光新材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保荐机构,并承担保荐机构的相应责任。
(以下无正文)
保荐人出具的上市保荐书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营口风光新材 料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之上市保荐书》之签字盖章页)
项目协办人签名:
保荐代表人签名:
邱 勇 陈站坤
内核负责人签名:
林 煊
保荐业务负责人签名:
刘乃生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名:
王常青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