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
(于 2021 年 12 月 15 日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确保董事会决议的贯彻落实和高效执行,提升公司
治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和文
件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会通过的决议,且适用于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湖南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
公司的关注事项、函询及问询事项(以下统称:监管事项)
。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 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决议、监管事项的落实及后评
估工作。
总经理是董事会决议落实的责任人,董事长负责落实、督办日
常工作,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长和总经理落实上述事项的执行情况。
第四条 证券事务部是董事会决议落实日常管理的部门,主要
职责包括建立健全决议落实工作的相关制度,决议督办工作的日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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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建立台账,与决议承办部门的信息沟通,组织决议落实情况
的调研活动,组织向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决议落实
情况的信息反馈,决议落实情况的资料收集、汇总及归档,其他与
决议落实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五条 董事会作出决议后,由证券事务部进行任务分解,明
确工作任务、具体目标、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完成时限等。
第六条 董事会决议承办单位包括公司各职能部门和子公司。
各承办单位接到董事会决议分解任务书后,应及时认真办理。
涉及两个部门及以上的督办事项,以承担主要工作的部门为主办部
门,其他部门为协办部门,主办部门须协调有关承办工作,负责牵
头落实承办事项。对明确完成时限的事项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确有困难需要变更的,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并向证券事务部反
馈。
第三章 管理内容及要求
第七条 证券事务部在年度终了后,对董事会决议落实情况进
行汇总,形成专项材料,在年度董事会上作专题报告,重大事项及
时向董事长报告。董事提出质询意见的,相关承办单位应进行解释。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相关承办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进一步核实情况,
及时反馈。
第八条 董事会决议检查督办由董事长、监事会负责,或授权
证券事务部组织实施。证券事务部是决议及监管事项检查、督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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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口管理部门。
(一)董事长检查督办。董事长对公司改革发展负首要责任,
对决议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及时掌握董事会各项决议的执行
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提出整改要求。
(二)监事会专项检查督办。负责检查企业财务,监督企业重
大决策和关键环节以及董事会、经理层履职情况,但不参与、不干
预企业经营管理活动。发现问题及时向董事会反馈意见,重大事项
可直接向股东会报告。
(三)证券事务部检查督办。证券事务部负责决议事项的任务
分解,董事会决议跟踪落实、督促督办以及后评估等工作,必要时
实施跟踪督办。主要职责包括建立检查、督办的相关制度和流程,
进行日常管理,与承办部门进行沟通,组织调研活动,向董事、监
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反馈决议的落实情况,负责落实情况的资料
收集、汇总、归档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四章 检查
第九条 根据董事会决议以及监管事项的内容和性质,可以采
取连续性跟踪和专项跟踪方式进行检查。
第十条 连续跟踪检查的重点是关注公司各职能部门、子公司
对决议及监管事项的落实情况。若出现异常情况,可要求分管领导、
决议(监管事项)承办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做出解释、说明,并
将检查、督办结果以报告形式向董事长、公司董事会进行报告。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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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性跟踪的内容包括:
(一)公司战略规划及完成情况;
(二)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及完成情况;
(三)公司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
(四)公司财务预算方案的执行情况;
(五)公司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
(六)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执行情况;
(七)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八)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九)董事会认为需要连续检查和反馈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专项跟踪检查的重点是关注董事会决议是否按计
划执行,执行中是否存在异常情况。如发现有异常情况,可要求分
管领导、决议(监管事项)承办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做出解释、
说明,并将相关情况及时以专项报告的形式向董事长、公司董事会
进行报告。专项跟踪检查内容包括:
(一)公司重大并购重组事项的进展、运营、收益情况;
(二)公司重大购买出售资产事项的进展、收益情况;
(三)公司其他重大投资及在建工程项目的进展、收益情况;
(四)公司股权激励或回购本公司股票的执行情况;
(五)聘任及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决议的执行情况;
(六)聘任或更换为公司服务的中介机构的执行情况及工作效
果;
(七)公司重大法律诉讼、仲裁的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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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执行情况;
(九)董事会认为需要专项检查及反馈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决议跟踪检查的具体流程如下:
(一)任务分工。董事会决议形成后,由证券事务部对董事会
决议进行分工,明确承办部门、完成时限、责任人等,交分管领导、
总经理签阅后,相关承办部门负责具体落实执行。
(二)决议承办。承办部门分主办部门及协办部门。各承办部
门根据董事会决议分工情况及时认真办理。涉及两个部门及以上的
督办事项,以承担主要工作的部门为主办部门,其他部门为协办部
门,主办部门须协调有关承办工作,负责牵头落实承办事项。决议
事项如作出延迟/调整决策的,承办部门应 2 日内书面报送证券事
务部,抄送总经理,并及时向董事长汇报。必要时,由董事长提议
召开董事会并汇报相关情况,履行董事会调整、变更相关决议的审
批程序。
(三)进度反馈。
作日内,将事项取得进展或将决议落实事项进展情况制作详细报告,
经分管领导确认后报经总经理;
度安排或董事长及董事会的要求,制作详细报告,经分管领导确认
后报经总经理;
进行解释、说明,并做出进一步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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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监管事项反馈的具体流程如下:
(一)董事会收到监管部门问询或函询后,及时报告董事长、
总经理,同时通报监管事项的相关部门;
(二)相关部门应在 2 个工作日(紧急情况除外)内收集、整
理监管事项的材料,并形成书面报告报经分管领导审批后报送至证
券事务部;
(三)证券事务部根据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对相关部门报送
的材料进行汇总、整理,形成反馈报告后,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
审核批准,经同意后按照信息披露的流程上报监管部门。如监管部
门提出进一步质询意见的,相关部门应及时进行解释;证券事务部
认为必要时,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及时进一步提供相应材料。
第十四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子公司应指定专人负责相关数据
和工作情况的报送工作,并保证报送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
性。各有关部门和分、子公司负责人是相关数据及信息报送工作的
第一责任人。
第五章 评价及结果运用
第十五条 证券事务部将对各职能部门及子公司年度内董事
会决议完成情况向公司总经理报告,作为总经理对各职能部门、子
公司年中或年度工作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六条 董事会定期听取经理层和证券事务部关于董事会
决议落实的情况报告。其中经理层落实的决议事项,由总经理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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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其余决议事项,由证券事务部负责报告。对于跨年度执行的
决议事项,除在决策当年需按规定进行定期报告外,还应纳入以后
年度的报告内容。
第十七条 董事会对决议落实情况执行后评价管理,于每年度
终了对当年董事会决议的执行结果进行综合评估,并提出相关意见。
第十八条 证券事务部建立决议落实、监管事项资料档案,并
予以保存。
第十九条 各跟踪事项的完成情况将作为各职能部门、子公司
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因故意或过失对决议执行不力、监管事项反
馈信息不及时、不准确,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参照公司
相关管理制度予以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并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
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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