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收益管理办法
(于2021年12月15日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收益分配管理,推动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收益分
配及使用机制,落实出资人的收益分配权,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及财政部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收益指各子公司当期税后净利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直接控制的子公司。各子公
司所控制的企业的收益管理由相关单位自行决定。
第四条 公司对子公司上交的收益进行集中管理,用于
维持公司日常运营管理及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产业结构调
整方向的再投资,以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第二章 利润分配
第五条 对子公司的收益分配采用“基准+上浮”的方式,
其中,“基准”指各子公司每年至少应当按照当期税后可供
分配利润的 20%固定比例分配利润,
“上浮”指公司可依据发
展战略需求在不超过 15%范围内适当调增子公司利润分配比
例。公司无重大资金需求或现有资金可以满足未来发展需求
时,
“上浮”比例可以为“0”
。
第六条 当期税后可分配利润指相关单位在当期有盈利
的条件下,按照当期税后净利润扣除统一按 10%提取法定公
积金后的可供企业向股东进行分配的利润。各子公司按规定
向公司进行利润分配后,剩余收益的使用由各子公司自行决
策。
第七条 法定盈余公积金已达注册资本 50%且不再提取
的,当期税后可供分配利润不得另行扣除法定公积金。
第八条 对企业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与按执行税率计算
结果的差额,调整汇算清缴年度可供分配利润,鼓励企业合
理利用税收政策,提高税务筹划水平。对于以减少、推迟利
润分配为主要目的造成当期可供分配利润减少的,公司除可
以要求相关单位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外,还可以要求相关单位
进行补充分配。
第九条 各子公司不得以资金短缺为由要求公司免除利
润分配义务。对于确因利润分配可能造成企业经营陷入困境
的,相关单位可以申请延期上缴。
第十条 各子公司上缴利润按利润分配的有关规定在上
缴年度规范进行账务处理,并在上缴年度相关决算报表中规
范填报。申请延期上缴利润的单位同样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处
理。
第十一条 各子公司留存企业的税后净利润,主要用于
企业自身发展,不得未经批准进行与主业无关的投资。
第三章 收益的使用
第十二条 公司收取的收益除用于企业日常经营外,主
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 根据公司发展需要,用于对股东的现金分红;
(二) 用于支持和推进科技创新、脱困攻坚及核心能力
建设等重大专项;
(三) 建立委托贷款资金池,满足子公司日常经营资金
需求。
(四) 其他用于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的资金需求。
第十三条 各子公司有上述范围内资金需求的,可向公
司书面申请使用收益。
第十四条 改革与发展规划部、财务金融部根据职责权
限负责对子公司收益使用申请进行初审,在履行相关决策程
序后办理收益使用手续。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金融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