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兵红箭: 战略合作管理办法(试行)

证券之星 2021-12-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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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合作管理办法(试行)
(于2021年12月15日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兵
红箭)战略合作管理,落实管理责任,优化推进机制,提升
战略合作效能,推动中兵红箭高质量发展,依据上级单位的
相关规定及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兵红箭的战略合作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战略合作,是指中兵红箭为贯彻落
实党中央和国务院重大战略部署、上级单位重点工作安排,
推动高质量发展,与市人民政府、军队有关单位、国内外知
名企业、大学、科研机构及其他合作单位建立的战略合作关
系。
  第四条    根据合作的内容与深度,中兵红箭战略合作协
议分为两类:
  (一)全面战略合作协议。是指中兵红箭与合作方开展
全面合作而签署的框架性合作协议,主要明确合作原则、合
作方向和合作领域,作为双方合作的基础依据,协议执行一
般涉及多个部门以及相关子公司;
  (二)专项战略合作协议。是指中兵红箭与合作方围绕
某一领域或者具体事项、专项工作等开展合作而签署的合作
协议,协议执行一般只涉及单个或少数部门以及相关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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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中兵红箭战略合作以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重
大战略部署、上级单位重点工作安排为合作出发点,聚焦主
责主业、坚持合作共赢,围绕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行业
发展政策和中兵红箭规划布局,在实事求是的基础上,优势
互补、强强联合、依法依规开展。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中兵红箭战略合作管理实行集中决策、分类管
理,按照中兵红箭有关程序要求,履行报批程序,相关事项
由中兵红箭相关分管领导及其他领导审阅同意后,报董事长
签批决策,涉及重大战略合作事项的,按“三重一大”相关
制度要求办理,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一)战略合作协议相关事项;
  (二)战略合作中相关资源的统筹调配;
  (三)战略合作过程中重大事项的指导解决。
  第七条   中兵红箭发展规划管理部门是战略合作的归
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单位制度要求,组
织制定中兵红箭战略合作相关的政策措施及管理文件;
  (二)负责职责范围内战略合作协议的对接洽谈、拟定、
签订、组织执行;
  (三)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各部门并督促、指导各子
公司落实战略合作协议;
  (四)负责跟进战略合作协议落实情况,会同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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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对合作协议执行情况进行评估,提出合作延续的意见建
议;
  (五)负责中兵红箭战略合作综合信息管理;
  (六)其他经中兵红箭授权的管理事项。
  第八条   中兵红箭相关部门是战略合作的具体责任部
门,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部门业务和职责分工,负责职责范围内战略
合作协议的对接洽谈、拟定、签订;
  (二)根据职责分工,牵头组织或配合牵头责任部门,
负责战略合作的推进实施,协调、督促相关子公司落实战略
合作协议;
  (三)对所负责合作协议执行情况进行评估,提出合作
延续的意见建议;
  (四)其他经中兵红箭授权的战略合作管理事项。
  第九条   各子公司是战略合作协议落实的具体主体,主
要职责是:
  (一)配合相关责任部门开展中兵红箭战略合作协议的
研究拟定;
  (二)配合相关责任部门推动中兵红箭战略合作协议落
实执行;
  (三)对本单位执行中兵红箭战略合作协议的情况进行
总结,及时向相关责任部门报告合作重大事项和合作重要成
果。
        第三章 战略合作协议的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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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全面战略合作协议由发展规划管理部门会同
相关部门,负责协议的洽谈、拟定、签订和后续执行。
  第十一条   专项战略合作协议根据协议具体内容,由中
兵红箭根据各部门职责分工,确定责任部门,负责协议的洽
谈、拟定、签订和后续执行。
  第十二条    中兵红箭战略合作协议的签订按照以下程
序:
  (一)责任部门组织工作团队,根据中兵红箭发展需要,
对接合作方进行充分协商,就具体合作内容达成一致后,起
草协议文本;
  (二)责任部门就起草协议内容征求相关部门、相关子
公司意见,形成协议草案;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协议
文本进行法律、风险、保密等审核;
  (三)责任部门根据审核意见修改完善后,按照中兵红
箭决策流程报董事长签批,涉及重大战略合作事项的,按“三
重一大”相关制度要求办理;
  (四)经中兵红箭决策审定批准后,责任部门应及时对
接合作方,会同综合办公司等有关部门完成合作协议签署;
  (五)战略合作协议正式签署生效后,责任部门应将协
议文本原件1份交机要室归档管理,同时将协议文本电子签
章版转发发展规划管理部门、相关业务部门以及相关子公
司。
  第十三条   战略合作协议正式签署后,责任部门应根据
协议内容,明确协议中各部门、各子公司的任务分工和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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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统筹推动实施。
  第十四条    各子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求自行开展战略
合作。加强对外战略合作的统筹管理,在正式签署战略合作
协议前,涉及可能需报中兵红箭审批事项的,应征询中兵红
箭发展规划管理部门以及相关业务管理部门意见,对合作内
容进行把关,确保协议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国家战略和区域发展布局;
  (二)符合上级单位发展规划、战略和布局;
  (三)符合子公司主责主业;
  (四)属于中兵红箭正在执行的战略合作协议中已明确
的合作事项。
         第四章 战略合作的推进和保障
  第十五条    建立战略合作的内部定期沟通机制,责任部
门和相关部门每年应就合作进展情况进行沟通,协商解决重
大问题,确保合作重点事项的序时推进。
  第十六条    对于严重影响协议执行、投资金额发生较大
变更等重大事项,责任部门应及时会同发展规划管理部门研
究提出解决建议,按程序提请中兵红箭进行决策。
  第十七条    战略合作中涉及的中兵红箭重大专项任务,
纳入公司年度重点工作计划、相关子公司的年度经营责任目
标考核,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对执行情况进行督导。
  第十八条    战略合作协议到期前,责任部门应会同相关
部门、相关子公司,对合作协议的执行落实情况、总体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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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进行分析评估,形成成效评估报告,并就是否延续该项战
略合作协议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九条    对在合作过程中取得的重大成果、重要动
态,责任部门应及时组织相关子公司进行总结,形成典型案
例和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第二十条    对在战略合作中表现突出、取得重大合作成
果的部门、子公司以及个人,由中兵红箭进行通报表彰并给
予相应奖励。
  第二十一条    相关部门应加强战略合作的监管,各子公
司应严格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充分识别战略合作可能导致的
技术风险、市场风险、法律风险等,并做好风险防控,防止
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各子公司应严格遵守国家和中兵
红箭管理相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和中兵红箭商业秘密安
全。
  第二十三条    在战略合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
舞弊,对中兵红箭、各子公司利益造成损害的,对相关领导、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造成国有资
产流失或失密泄密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兵红箭发展规划管理部门负
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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