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101 证券简称:昊华能源 公告编号:2021-061
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原北京鑫华双安煤炭有限公司
相关诉讼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
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审结;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第二被告;
● 累计涉诉执行金额合计:人民币 4,863,895.96 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公司按照谨慎性原则,
将案款涉及金额计入了营业外支出。
自 2020 年 12 月 16 日至公告披露日,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昊华能源”或“公司”)收到北京市房山区
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发来的 5 起涉及原北京鑫华双安
煤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华双安”)职工诉股东损害债权人
利益责任纠纷诉讼案件法院传票、民事起诉书等材料,涉案金额
合计为 951,097.00 元。
自 2020 年 12 月 16 日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同类案件累计审
结 19 件,收到法院发来的《执行通知书》18 件,累计执行金额
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
原告:冯文松等 19 名个人
被告:北京市南窖资产经营中心,昊华能源
鑫华双安是北京市南窖资产经营中心(以下简称“南窖资产”)
和昊华能源于 2007 年 4 月设立的煤矿企业,南窖资产和昊华能
源所占股权比例分别为 75%和 25%,主要业务为煤炭开采销售。
鑫华双安于 2010 年 6 月停产关闭,2017 年 1 月注销。
原告认为,鑫华双安债权债务清算期间,未通知其申报债权,
导致其停工留薪期工资、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就业补
助金等费用未得到赔偿,于是向法院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
益责任纠纷诉讼,要求南窖资产、昊华能源对鑫华双安的债务承
担连带清偿责任。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对北京市房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
会裁决书中确定的鑫华双安的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
支付利息损失和诉讼费用。
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工伤赔偿申请,仲裁委裁定鑫华双安支付申
请人伤残补助金等费用。
效后,鑫华双安未履行给付义务;2017 年鑫华双安注销之前未对
其债务进行清算,导致原告债权无法受偿,诉请法院判令被告承
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判决书生效后,原告申请强制执行,法
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南窖资产未履行给付义务,公司履行
了案款连带清偿责任的给付义务,全额支付了案款。
二、累计诉讼执行情况
前述 19 起诉讼案件均已审结,公司对其中 18 起诉讼案件履
行了连带清偿责任的给付义务,支付执行案款累计金额为
三、公司已采取的措施
鉴于南窖资产和昊华能源双方签署的《鑫华双安终止协议》
约定:南窖资产负责办理鑫华双安清算注销各项事宜。南窖资产
向昊华能源出具的《承诺函》承诺:自 2010 年 7 月 6 日后,鑫
华双安的债务及或有负债均与昊华能源无关。
向法院提起合同纠纷诉讼,诉请法院判令南窖资产偿还因公司承
担连带清偿责任而支付的案款及利息损失。2021 年 9 月,法院判
决支持公司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公司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案
件正在执行中。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的影响
截止目前,公司已履行了本公告诉讼案款的连带清偿责任的
给付义务,公司按照谨慎性原则,将案款涉及金额计入了营业外
支出。
五、其他风险提示
若后续公司须履行本公告案件其他连带清偿责任的给付义
务、或后续发生同类案件,公司将在履行相应给付义务后起诉南
窖资产,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