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97 证券简称:中国武夷 公告编号:2021-160
债券代码:112301 债券简称:15 中武债
债券代码:114646 债券简称:20 中武 R1
关于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除限售事项的
法 律 意 见 书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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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除限售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闽理非诉字[2017]第 121-13 号
致: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魏吓虹、陈宓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
师”)担任公司实施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
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令第 148 号,以下简
称《管理办法》)、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国资发
分配[2006]175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解锁事项(以下简称“本次解除限售”或“本
次解锁”),本所律师特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随其他材料一同公开披露,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引用有关会计报
表、审计报告、验资报告、盈利预测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中
的数据或结论时,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
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者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名和/或盖
章是真实有效的,所有副本材料、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的,并无任何
隐瞒、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律师依赖于政府有关部门、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本次激励计划相关
各方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的声明和承诺发表法律意见。
的。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解除限售的批准与授权
(一)2017 年 9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关于<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17 年 10 月 16 日作出《关于
福建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控股上市公司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实施股权
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批复》
(闽国资函运营[2017]454 号),原则同意公司实施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同意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并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解锁事项等相关事宜。
(二)2021 年 12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
的议案》,董事会同意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对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锁期
共计 327.6694 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锁。
(三)2021 年 12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
议案》。同日,独立董事对本次解锁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的通知、召开方式、
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已履
行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及《中国武夷实业股份
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
安排。
二、本次解除限售条件满足情况
(一)锁定期已届满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
性股票解锁期及各期解锁时间安排如下:
解锁安排 解锁时间 解锁比例
自首次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第一次解锁 33%
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第二次解锁 33%
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第三次解锁 34%
授予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经核查,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7 年 11 月 27 日,截至公
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召开之日,公司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锁定
期已届满。
(二)解锁条件已满足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满
足,具体如下:
解锁条件 解锁条件情况说明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
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
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
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
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形。
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
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
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 激励对象未发生该等情形。
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和 2020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的公司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
层面业绩考核要求为,2017 年度、2018 年度、
有 者 净 利 润 平 均 值 为 29,526.99 万 元 , 较
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平均值较 2016 年度
于《激励计划草案》设定的 55%的增长目标,
的增长率不低于 55%,且不低于所属行业平均
也高于 38.28%的行业平均增长目标。2020 年
水平;公司 2020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
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每股收益 0.1699 元
每股收益不低于 0.25 元(按 2020 年末股本
和营业利润占利润总额的比例 99.81%,均高
调整为 0.1602 元);公司 2020 年度营业利
于设定的指标。
润占利润总额比率不低于 75%。
根据公司制定的考核办法,激励对象前一年 均为合格以上,其获授的首次授予部分限制
度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依据公司业 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可获 34%比例解锁。
绩情况及解锁时间表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
当期应解锁限制性股票完全解锁。根据《激
励计划草案》,第三次解锁比例为 34%。
(三)解锁数量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现有人数为 56 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人数为
解锁期可解锁的股票数量为 327.6694 万股(占该 56 名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
对 象 共 持 有 限 制 性 股 票 963.734 万 股 的 34% ) , 占 公 司 目 前 股 本 总 额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的限制
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已成就,本次解除限售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
与批准;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解除限售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及《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等有关规定。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尚需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解除限售登记等相关事宜。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副本若干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致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