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胜风能: 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来源:证券之星 2021-12-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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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 4 楼
        中国·北京
  北京 BEIJING·上海 SHANGHAI·深圳 SHENZHEN·香港 HONG KONG·广州 GUANGZHOU·西安 XI’AN
致: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嘉源(2021)- 01-785
敬启者:
  受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北京市嘉
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担任公司本次 2021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并获授权为本次发行
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已于 2021 年 9 月 30 日就本次发行出具嘉源(2021)-01-609 号《北京
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嘉源(2021)-01-610 号《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法律
意见书》
   (前述文件在下文合称“原法律意见书”),并已于 2021 年 12 月 3 日就
本次发行出具(2021)-01-766 号《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泰胜风能装
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因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8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出
具的《关于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第二轮
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1〕020304 号)(以下简称“《二轮问询函》”),本所
律师就其中需要律师发表意见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补充核查及说明。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本次发
行的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在原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无
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用语的含义与原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律意
见书(一)中相同用语的含义一致。
                问询函回复
  依据申请文件,本次发行对象为广州凯得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
得投控)。2021年7月23日,凯得投控与柳志成、黄京明、张锦楠、张福林、
张舒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转让协议》,凯得投控受让合计约占发行人已
发行普通股总股本5.011%的股份,上述协议转让股份交割的先决条件为本次向
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项获得深交所审核通过和中国证监会注册。本次协议
转让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互为前提条件。根据《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转让协议》
安排,各方于股份转让和本次发行完成后30日内,依法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进行适当调整。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在不考虑股份转让因素的情况下,结合持股比例、董
事会相关安排等情况,分析凯得投控是否符合《注册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规定的“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若是,
说明凯得投控取得控制权的判断依据。
  请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答复:
  根据《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
日为发行期首日。上市公司应当以不低于发行底价的价格发行股票。上市公司
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且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定价基
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或者
发行期首日:(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
(二)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三)董
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转让协议》,凯得投控受让泰胜风能合计36,033,927股股
份(占泰胜风能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5.011%);同日,凯得投控与泰胜风能签
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凯得投控认购泰胜风能非公开发行的
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项获得深交所审核通过和中国证监会注册,本次
协议转让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互为前提条件。本次股份协议转让及本次发行
完成后,凯得投控持有泰胜风能251,779,903股股份,占泰胜风能发行后总股本
的26.93%,成为泰胜风能的控股股东。
      在不考虑股份转让因素的情况下,结合持股比例、董事会相关安排等情况,
凯得投控仍符合《注册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
股票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具体分析如下:
公司 215,745,976 股股票,持股比例为 23.08%,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能够对
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根据泰胜风能的公告及提供的书面资料,截至 2021 年 7 月 19 日(筹划控
制权变更事项停牌日),泰胜风能的总股本为 719,153,256 股,柳志成、黄京明、
张锦楠、夏权光、张福林五人组成的一致行动人团队合计持有泰胜风能
控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本次发行中凯得投控将认购泰胜风
能新增股票 215,745,976 股。假设自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起至本次发行前,
泰胜风能的总股本未发生变化、且本次发行股数未发生变化,本次发行完成后,
泰胜风能总股本将增加至 934,899,232 股,在不考虑股份转让因素的情况下,本
次发行前后泰胜风能的主要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股东名称
            股份数量(股)         占比(%)       股份数量(股)         占比(%)
 凯得投控                  0            0     215,745,976       23.08
  柳志成          58,158,622       8.09       58,158,622        6.22
  黄京明          51,966,456       7.23       51,966,456        5.56
  窦建荣          19,989,819       2.78       19,989,819        2.14
  张锦楠          17,884,362       2.49       17,884,362        1.91
  夏权光          17,673,902       2.46       17,673,902        1.89
      一致行动人团队合计持股数量计算的股权比例为 22.23%,各自单独持股比例加总的股权比例为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股东名称
          股份数量(股)         占比(%)      股份数量(股)         占比(%)
  张福林        14,216,272       1.98      14,216,272        1.52
兴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南方
兴润价值一年        9,969,000       1.39       9,969,000        1.07
持有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刘文洋         6,993,001       0.97       6,993,001        0.75
宁波丰年君盛
投资合伙企业        5,845,000       0.81       5,845,000        0.63
(有限合伙)
宁波梅山保税
港区丰年君悦
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合计        208,174,284      28.95     423,920,260       45.34
  注:上表为便于比较同一股东的持股变化情况,将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公司前十大
股东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不考虑股份转让因素)前十大股东的持股情况进行了
合并列示。
  在不考虑股份转让因素的情况下,本次发行完成后,凯得投控将持有公司
团队持有公司 159,899,614 股股票,持股比例由 23.23%降至 17.10%,凯得投控
将成为公司唯一持股比例超过 20%的股东,比原实际控制人团队持股比例高出
约 6%;另由于泰胜风能的股票分散,根据泰胜风能提供的自 2019 年以来历次
股东大会(剔除原实际控制人团队未出席的一次会议)股东出席及会议召开资
料计算,泰胜风能历次股东大会平均参会股东持有表决权的股份占公司总股本
比例的均值为 23.48%,因此,本次发行完成后凯得投控的持股比例足以对公司
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对公司董事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并能通过对公司董事会的影响对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的任免产生重大影响
  由于董事提名权系股东之间关于公司治理安排的约定,凯得投控无法在其
与公司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中就董事提名权相关事宜与公司
进行约定,因此,凯得投控与转让方在《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转让协议》中就董
事提名权事宜进行了约定,该等约定是《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生效后
各方关于公司控制权安排的整体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此外,《附条件生效的股
份转让协议》约定的协议生效条件具体包括:“本协议在以下条件全部满足之
日起(以孰晚者为准)生效:(1)甲方完成对目标公司的尽职调查,且尽职调
查结果显示目标公司的资产、业务、负债等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并且在所
有的重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隐瞒、虚假、不实的情况;(2)本次交易已履行甲方
内部决策程序;(3)本次交易已取得甲方上级主管单位及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
理部门的批准;(4)本次发行已经目标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5)
本次发行已获得深交所审核通过并取得中国证监会注册批复;(6)本次交易已
取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具的关于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不实施进一步审
查决定书或同意文件(如需)。”,除本次发行获得深交所审核通过并取得中
国证监会注册批复外,其他协议生效条件均已满足,本次发行取得深交所审核
通过及中国证监会注册批复后,《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转让协议》的生效及履行
不存在实质障碍。
  根据凯得投控与柳志成、黄京明、张锦楠、张福林、张舒啸签署的《附条
件生效的股份转让协议》,各方同意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董事会席位共 13 名,
其中独立董事 5 名;监事会席位 3 名,其中含 1 名职工监事,各方于本次交易
完成后 30 日内,依法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适当调整,其中,
凯得投控在交易完成后有权推荐/提名 5 名非独立董事、4 名独立董事、2 名股
东监事及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董事长由凯得投
控提名的董事经董事会选举后担任,转让方推荐/提名 3 名非独立董事、1 名独
立董事。
同出具《承诺函》,承诺本次发行完成后 30 日内,转让方将协助凯得投控对泰
胜风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泰胜风能董事会席位共 13 名,监
事会席位共 3 名,由凯得投控推荐/提名 5 名非独立董事、4 名独立董事及 2 名
股东监事,推荐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因此,根据转让方已出具的《承诺函》,本次发行完成后 30 日内,转让方
将协助凯得投控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由凯得投控推荐/
提名 5 名非独立董事、4 名独立董事,超过公司董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二,能够
对公司董事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由凯得投控推荐公司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且凯得投控能通过对公司董事会的影响对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产生重
大影响。
控制权的情形,否则未经凯得投控书面同意不以任何方式谋求公司控制权
  根据《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转让协议》第 10.2 条约定,转让方柳志成、黄京
明、张锦楠、张福林、张舒啸承诺本次股份协议转让和本次发行完成后,除非
遇到凯得投控丧失控制权的情形,否则在未经凯得投控书面同意的情况下,转
让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及关联方不会以任何方式增持(包括转让方、转让方一致
行动人及转让方关联方增持或通过任何主体增持)公司股份;转让方、转让方
一致行动人及转让方关联方亦不会以增持公司股份或与任何其他第三方实际形
成一致行动关系和签订一致行动协议、做出其他安排等任何方式,成为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或谋求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权或协助任何其他第三方谋求公司的控制
权。
同出具《承诺函》,承诺本次发行完成后,除非遇到凯得投控丧失控制权的情
形,否则在未经凯得投控书面同意的情况下,转让方、转让方一致行动人及转
让方关联方不会以任何方式增持(包括转让方、转让方一致行动人及转让方关
联方增持或通过任何主体增持)泰胜风能股份;转让方、转让方一致行动人及
转让方关联方亦不会以增持泰胜风能股份或与任何其他第三方实际形成一致行
动关系和签订一致行动协议、做出其他安排等任何方式,成为泰胜风能的实际
控制人或谋求对泰胜风能的实际控制权或协助任何其他第三方谋求泰胜风能的
控制权。
  因此,根据转让方已出具的《承诺函》,本次发行完成后,除非遇到凯得
投控丧失控制权的情形,柳志成、黄京明、张锦楠、张福林、张舒啸承诺转让
方及其一致行动人或关联方不会谋求对公司的控制权,凯得控股对公司的控制
权不会受到转让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及关联方的妨害与干扰。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发行完成后,凯得投控将持有泰胜风能 23.08%股权,比原实际控制人
团队合计持有的泰胜风能的股权比例(17.10%)高出约 6%,且凯得投控为唯
一持股比例超过 20%股东,除凯得投控及原实际控制人团队外,发行人的其他
股东持股分散,不存在其他持股比例在 5%以上的股东,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
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根据转让方已出具的《承诺函》,本次发行完成后 30 日内,
转让方将协助凯得投控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由凯得投
控推荐/提名 5 名非独立董事、4 名独立董事,超过董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二,能
够对董事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由凯得投控推荐公司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且能通过对公司董事会的影响进而对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产生重大影
响;转让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关联方不会谋求对公司的控制权,凯得投控对公
司的控制权不会受到转让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关联方的妨害与干扰。因此,在
不考虑股份转让因素的情况下,凯得投控通过本次发行仍将取得泰胜风能的控
股权,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
股票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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