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有关规定的要求,作为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我们对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基于独立判
断的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经核查,韩桃子女士卸任公司总经理职务的原因与实际情况一致,本
次变更公司总经理不会影响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正常运行;
(2)本次变更公司总经理的程序规范,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3)总经理候选人丁晨先生具备担任公司总经理的工作能力,其任职资格
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未发现其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及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被证券交易所公
开认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
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惩戒,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
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为此,我们一致同意聘任丁晨先生担任
公司总经理。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王铁林 邓延昌 梁融
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