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
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
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对下列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现就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签署《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交易事项有利于增强公司对东莞市显隆电机有限公司
的管控力度,提高公司对东莞市显隆电机有限公司的决策效率,有助于公司在产品、
市场、客户、资金方面进行系统布局规划,不会对公司的独立运营、财务状况和经
营成果构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在上述议案的审议过程中,关联董事陈文生先生进行了回避,审议和表决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
司本次签署《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
二、关于控股子公司签署《昊志高端装备制造项目招商引资合同》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项目有助于推动公司生产基地的区域合理布局,有助
于提高公司综合竞争力,为公司持续稳健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本次项目不会影响
公司及东莞市显隆电机有限公司现有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成果
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项目。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高永如 郑建江 陈惠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