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
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以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我们对公司本次会议相关议案进
行了充分审查,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签署《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交易事项有利于增强公司对东莞市显隆电机有限公司的管控力度,提高公
司对东莞市显隆电机有限公司的决策效率,有助于公司在产品、市场、客户、资金
方面进行系统布局规划,不会对公司的独立运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构成不利影
响,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将本次签署《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高永如 郑建江 陈惠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