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
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客观、公
正的判断立场,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的资料,就本次公司
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及授权有效期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及授权有效期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保障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持续、有效、顺
利进行,该事项审议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延长授
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具体事宜有效期的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
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张永爱 王月永 王德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