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江苏立
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华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
规定,对立华股份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进
行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和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04 号)核准,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已于 2019 年 2 月 1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4,128 万股,发行价格为 29.35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121,156.80 万元,
扣除各项发行费用 6,156.80 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 115,000.00 万元。上述募集资
金已于 2019 年 2 月 12 日到账。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19
年 2 月 12 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致
同验字(2019)第 110ZC0028 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将上述募集资金存放于
为本次发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并已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
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需要一定周期并根据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推进计划,近期公司的部分募集资金存在暂时闲置的情形。
二、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基本情况
为提高公司及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
施进度和募集资金使用的前提下,公司及子公司拟合理利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
金进行现金管理。
(一)投资额度
公司及子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专户内(含公司及子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
及其子账户)的合计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二)投资方式
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控制风险,对投资产品进行严格评估,闲置募集资
金投资产品必须满足: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控制风险,对投资产品进行严格
评估,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必须满足:
(1)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
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2)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3)投资产品不得质押。
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拟投资的产品品种包括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的保
本型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收益型凭证、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
等)。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
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三)投资期限
(四)实施方式
授权公司总裁或财务总监在授予的额度范围内签署相关合同及办理相关事
宜。
(五)关联关系说明
公司拟向不存在关联关系的金融机构购买理财产品,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
进行现金管理不会构成关联交易。
三、投资风险分析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
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宏观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的影响,存在一定
的系统性风险。
资的实际收益不可预期。
(二)风险控制措施
效益好、资金运作能力强的银行等金融机构所发行的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保本
型理财产品,但不用于购买股票及其衍生品及无担保债券为投资标的理财产品。
类和期限等,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向正常进行。
账目,做好资金使用的账务核算工作。
根据谨慎性原则定期对各项投资可能的风险与收益进行评价,并向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报告。
四、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情况下,使用部分闲置
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的行为,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募集资金项目建设,不影响公司正常资金
周转和需要,不会影响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履行的程序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亦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同
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本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
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中泰证券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的事项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
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并且能够提高资金
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立华股份实施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
理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使用
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卢 戈 马 睿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