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花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梅花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
如下意见:
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
情形;公司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指导意见》、《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等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共享机制,健全公司长期、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水平,提
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的竞争力,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关联的董事已依照相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董事会审议及决策程序合法、
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已经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后,提交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方可实施。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实施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并将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
有关议案提交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梅花生物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
议的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
郭春明:
罗青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