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创光电: 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证券之星 2021-12-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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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在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第三十一次会议材料的基础上,现就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成就
的独立意见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不
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整体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
效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包括限售期限、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续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 17 名激励对象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内按规定
解除限售,同意公司为其办理相应解除限售和股份上市手续。
  二、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核公司股权激励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我们认为:公司此次调整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价格调整的相关规定。公司审议程序合
法合规,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该议案,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因此,我们
一致同意公司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三、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董事会聘任邓惠霞女士为董事会秘书的程序合法、有效。邓惠
霞女士已取得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不适合担任公司董
事会秘书的情形。公司已按相关规定将邓惠霞女士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提交上
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已获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故同意聘任邓惠霞女士为公
司董事会秘书。
                       独立董事:朱日宏 陈明坤 黄瑞
                          二○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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