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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受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
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珠海安联锐视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进
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
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
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
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
《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法律意见书
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
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
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于召开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以公告形式刊登了《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会议通知内容符合《公司法》、
《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
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临
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
就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关股权激励事项的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并于
的起止时间为 2021 年 12 月 8 日 8:30~17:30。截至 2021 年 12 月 8 日 17:30,独
立董事郭琳未征集到投票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法律意见书
管理办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5 名。有关的授权委托书已于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置备于公司住所。经本所律师见证,股东提供的授权委
托书及其它相关文件符合形式要件,授权委托书有效。
签名表上签名。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股
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在广东省珠海市国家高新区科技六路 100 号安联锐视二期大楼二楼召开。公司董
事长徐进先生主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关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及资料均已
提交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12 月 15 日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12 月 15 日 9:15~15:00。
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总计 16 名。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1 年 12 月 7 日。经查验,出席公司本
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5 名,代表股份 51,324,000 股,
法律意见书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4.5988%。经核查,上述股东均为 2021 年 12 月 7 日股权登
记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
在册并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
接投票的股东共 16 名,代表股份 59,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858%。
除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通过现场或视频方式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外,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视频方式列席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
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经见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公司相关公告所述内容相
符,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没有对相关公告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
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审
议事项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清点、
监票和计票。
(二)经核查,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
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
了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统计数据。
(三)经验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下列议案:
关联股东珠海晓亮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审议结果:该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法律意见书
关联股东珠海晓亮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审议结果:该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相关事宜的议案》;
关联股东珠海晓亮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审议结果:该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见证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冯泽伟
经办律师:
陈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