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千味央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郑州千味央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郑州千味央厨食品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
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关于公司拟向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全
体独立董事一致认为:
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12 月 15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二次修订稿)》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
资格。
《证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规定,均符
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均符合公司《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排。
司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公司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其他人员,充
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利
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次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本
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12 月 15 日,并同意以每股 31.01 元的授予
价格向 80 名符合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 1,526,200 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郑州千味央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
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