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对参股公司提供关联担保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拟提请公司董事会审
议的关于对参股公司提供关联担保的事项进行了认真的事前核查,现就该事项发
表意见如下:
因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曹宇为港口经营公司董事,此次担保事项构成
关联交易,经审查,我们认为上述关联担保是基于丰城市赣港港口经营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港口经营公司”)日常业务的正常需要,公司与港口经营公司其他
股东按各自持股比例,为港口经营公司提供对应金额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此次
担保公平、对等,经评估港口经营公司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
力和信用状况,我们认为本次为港口经营公司提供担保事项风险可控,对本公司
生产经营活动没有其他影响。
我们同意将此次对参股公司提供关联担保的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字:
吴伯荣、谢利锦、张梅、徐擎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