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71 证券简称:东方雨虹 公告编号:2021-182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本次担保基本情况
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海南省分行”)签署了《保证合
同》(合同编号:琼交银(营业部)2021 年项目制 DFYH001 号),公司为交通
银行海南省分行与公司下游经销商之间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
证,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分别计算,自各笔债
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
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前述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 24,000 万元。
签署了《保证合同》(合同编号:恒昌泽保 202101),公司为交通银行青岛分
行与公司下游经销商青岛恒昌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恒昌泽”)
之间签订的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约定
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分别计算,自各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至
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前述担保
的最高债权本金余额为人民币 500 万元。青岛恒昌泽通过以其全部个人财产为公
司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及向公司转让其具有合格凭证的债权这两种形式为公
司提供反担保。
签署了《保证合同》,公司为成都银行武侯支行与公司下游经销商四川浩亿建筑
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浩亿”)之间依主合同所形成的债权提供连带责
任保证,保证期间自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前述担保的债权
本金限额为人民币 500 万元。四川浩亿通过以其全部个人财产为公司提供无限连
带责任保证的形式为公司提供反担保。
行与公司下游经销商四川虹师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虹师傅”)
之间依主合同所形成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
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前述担保的债权本金限额为人民币 100 万元。四川虹师傅
通过以其全部个人财产为公司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的形式为公司提供反担保。
行与公司下游经销商四川省嘉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省嘉奥”)
之间依主合同所形成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
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前述担保的债权本金限额为人民币 100 万元。四川省嘉奥
通过以其全部个人财产为公司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的形式为公司提供反担保。
行与公司下游经销商成都聚祥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聚祥义”)
之间依主合同所形成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
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前述担保的债权本金限额为人民币 200 万元。成都聚祥义
通过以其全部个人财产为公司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的形式为公司提供反担保。
行与公司下游经销商成都欧涵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欧涵商贸”)之间
依主合同所形成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
届满之日起三年。前述担保的债权本金限额为人民币 300 万元。欧涵商贸通过以
其全部个人财产为公司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的形式为公司提供反担保。
行与公司下游经销商四川若金汤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若金汤”)
之间依主合同所形成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
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前述担保的债权本金限额为人民币 100 万元。四川若金汤
通过以其全部个人财产为公司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的形式为公司提供反担保。
行与公司下游经销商四川中盛海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盛海鑫”)
之间依主合同所形成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
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前述担保的债权本金限额为人民币 100 万元。中盛海鑫通
过以其全部个人财产为公司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的形式为公司提供反担保。
(二)担保审议情况
公司分别于 2021 年 4 月 15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2021
年 5 月 10 日召开的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担保的议案》,
同意公司及其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连带责任保证方式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给予
符合资质条件的公司下游经销商的贷款提供担保,担保额度不超过授信总额度
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 国 证 券 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编号:2021-064)、《对外担保公告》(公告编号:2021-070)及《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1-087)。
本次担保实际发生前,公司对下游经销商的担保余额为 28,529.67 万元,其
中 27,379.67 万元为 2021 年 4 月 15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2021
年 5 月 10 日召开的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对外担保的议案》(以
下简称“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对外担保议案”)前已实际发生的担保
余额,1,150 万元为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对外担保议案后已实际发生
的担保余额,因此,下游经销商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 998,850 万元。
本次担保实际发生后,公司对下游经销商的担保金额为 54,429.67 万元(其
中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对外担保议案前已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为
保余额为 1,150 万元,本次担保金额为 25,900 万元),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公司名称:青岛恒昌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单元 101;
程施工、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室内外装饰装潢工程设计及施工、园林绿化工程
设计及施工、外墙保温工程施工、外墙涂料工程施工、防水工程施工、石材幕墙
工程施工、水电暖安装;建筑机具租赁;铝塑门窗安装、维修、销售;批发零售:
建筑材料、装饰材料;经营其它无需行政审批即可经营的一般经营项目。(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不存在关联关系。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青岛恒昌泽资产总额 25,149,526.87 元,负债总
额 13,595,644.32 元,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 0.00 元,净资产 11,553,882.55 元,
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青岛恒昌泽资产总额 27,582,071.47 元,负债总额
利润 687,169.63 元(2021 年前三季度数据未经审计)。青岛恒昌泽最新的企业
信用等级为 B。
(二)公司名称:四川浩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
为准)一般项目:工程管理服务;建筑材料销售;防腐材料销售;保温材料销售;
建筑防水卷材产品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
技术推广;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四川浩亿资产总额 6,436,484.74 元,负债总额
年实现营业收入 10,248,449.90 元,利润总额 410,296.96 元,净利润 404,286.26
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四川浩亿资产总额 14,569,154.31 元,负债总额
年前三季度实现营业收入 6,263,245.42 元,利润总额 1,250,547.22 元,净利润
级。
(三)公司名称:四川虹师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层 05 号;
质证经营);建筑工程技术咨询服务;研发、销售:装饰材料、防腐保温材料、
建材(不含木材、油漆);装饰装修工程施工;防腐工程施工,保温工程,加固
工程,建筑材料,建筑工程技术开发和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为 6%,股东古建宇持股比例为 4.7%,股东焦晨静持股比例为 2.82%。四川虹师
傅与东方雨虹不存在关联关系。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四川虹师傅资产总额 1,087,157.77 元,负债总额
实现营业收入 1,715,825.11 元,利润总额-812,980.57 元,净利润-813,160.28
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四川虹师傅资产总额 1,425,450.45 元,负债总额
年前三季度实现营业收入 1,028,613.37 元,利润总额-640,122.73 元,净利润
-640,122.73 元(2021 年前三季度数据未经审计)。四川虹师傅暂未评定信用等
级。
(四)公司名称:四川省嘉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饰装修;施工专业作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园林绿
化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施工;建筑材料销售;轻质建筑材料销售;机械设备租
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四川省嘉奥资产总额 988,589.17 元,负债总额
年实现营业收入 1,100,917.44 元,利润总额-427,395.31 元,净利润-427,395.31
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四川省嘉奥资产总额 3,981,100.16 元,负债总额
年前三季度实现营业收入 2,487,086.64 元,利润总额 1,100,055.63 元,净利润
等级。
(五)公司名称:成都聚祥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设施工程施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建筑劳务分包;施工专业作业(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
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住宅水电安装维护服务;
土石方工程施工;金属门窗工程施工;建筑装饰材料销售;建筑物清洁服务;专
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五金产品零售;轻质建筑材料销售;建筑材料销售;
建筑防水卷材产品销售;保温材料销售;涂料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除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存在关联关系。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成都聚祥义资产总额 3,160.36 元,负债总额
现营业收入 599,897.47 元,利润总额 10,563.27 元,净利润 10,563.27 元(以
上数据未经审计)。
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成都聚祥义资产总额 1,845,142.17 元,负债总额
前三季度实现营业收入 2,142,386.13 元,利润总额-142,221.69 元,净利润
-142,221.69 元(2021 年前三季度数据未经审计)。成都聚祥义暂未评定信用等
级。
(六)公司名称:成都欧涵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设备租赁;运输设备租赁服务;仓储设备租赁服务;办公设备租赁服务;家用视
听设备销售;石墨及碳素制品销售;矿山机械销售;五金产品批发;人工智能硬
件销售;新能源原动设备销售;光通信设备销售;电线、电缆经营;金属结构销
售;金属材料销售;建筑用钢筋产品销售;建筑材料销售;针纺织品销售;针纺
织品及原料销售;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售(象牙及其
制品除外);电子产品销售;日用杂品销售;销售代理;贸易经纪;工程管理服
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市场营销策划;道路货物运输站经营;
国内货物运输代理;耐火材料销售;建筑工程用机械销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
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汽车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
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欧涵商贸与东方雨虹不存在关联关系。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欧涵商贸资产总额 42,569,341.60 元,负债总额
年 实 现 营 业 收 入 84,318,948.21 元 , 利 润 总 额 3,284,566.52 元 , 净 利 润
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欧涵商贸资产总额 53,298,792.56 元,负债总额
年前三季度实现营业收入 121,087,800.70 元,利润总额 3,690,203.65 元,净利
润 3,690,203.65 元(2021 年前三季度数据未经审计)。欧涵商贸暂未评定信用
等级。
(七)公司名称:四川若金汤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层 3 层;
程、土木工程、市政工程、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暖通工程、环保工程、河湖整
治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桥梁工程、钢结构工程、机电安装工程设计、施工;销
售:防水防腐材料、保温材料、建筑材料;工程项目管理;市政公用设施维护(仅
限分支机构在其他工业园内从事维修);建筑工程技术咨询服务;贸易代理(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四川若金汤与东方雨虹不存在关联关系。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四川若金汤资产总额 2,608,792.13 元,负债总额
年实现营业收入 6,316,408.27 元,利润总额 151,241.81 元,净利润 150,366
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四川若金汤资产总额 3,365,142.29 元,负债总额
年前三季度实现营业收入 5,150,134.81 元,利润总额-653,804.84 元,净利润
-659,417.21 元(2021 年前三季度数据未经审计)。四川若金汤暂未评定信用等
级。
(八)公司名称:四川中盛海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程、古建筑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施工(凭
资质证书经营);研发及销售:建筑材料、金属材料(不含稀贵金属)、防水材
料、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水性涂料(不含油漆)、机械设备;工程技
术咨询(凭资质证书经营);清洁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中盛海鑫资产总额 1,314,440.45 元,负债总额
营业收入 59,405.94 元,利润总额-233,669.86 元,净利润-233,669.86 元(以
上数据未经审计)。
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中盛海鑫资产总额 1,215,866.15 元,负债总额
前三季度实现营业收入 69,306.93 元,利润总额 -344,979.81 元,净利润
-344,979.81 元(2021 年前三季度数据未经审计)。中盛海鑫暂未评定信用等级。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交通银行海南省分行签署的《保证合同》
保证人: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分别计算。每一笔主
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
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该笔主债务的保证期间
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
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债权人宣布任一笔主债务提前到期的,该笔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以其宣
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准。
本合同项下保证人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贰亿肆仟万元整。
保证的范围为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
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
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二)公司与交通银行青岛分行签署的《保证合同》
保证人: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分别计算。每一笔主
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
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该笔主债务的保证期间
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
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债权人宣布任一笔主债务提前到期的,该笔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以其宣
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准。
本合同项下保证人担保的主债权本金余额最高额为人民币伍佰万元整。
保证的范围为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
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
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三)公司与成都银行武侯支行签署的《保证合同》(债务人为四川浩亿)
保证人(甲方):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乙方):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侯支行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1)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三年,即自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
届满之日起三年,如果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
间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如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依主合同的约定或者主合同双方协议债务提
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3)主合同双方协议债务展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展期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4)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开立信用证、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开立保函,办
理票据贴现或办理商票保贴,则保证期间为垫款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
期间为最后一笔垫款之日起三年。
本合同项下保证人担保的本金限额为人民币伍佰万元整。
本合同担保之主债权范围为乙方尚未收回的贷款债权余额或银行承兑汇票
债权余额或票据贴现债权余额或办理商票保贴债权余额或押汇债权余额或信用
证债权余额或保函债权余额或其它债权余额,包括债务本金和利息,以及相关费
用、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它款项和乙方为实现主债权和担
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
(四)公司与成都银行武侯支行签署的《保证合同》(债务人为四川虹师
傅)
保证人(甲方):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乙方):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侯支行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1)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三年,即自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
届满之日起三年,如果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
间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如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依主合同的约定或者主合同双方协议债务提
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3)主合同双方协议债务展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展期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4)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开立信用证、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开立保函,办
理票据贴现或办理商票保贴,则保证期间为垫款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
期间为最后一笔垫款之日起三年。
本合同项下保证人担保的本金限额为人民币壹佰万元整。
本合同担保之主债权范围为乙方尚未收回的贷款债权余额或银行承兑汇票
债权余额或票据贴现债权余额或办理商票保贴债权余额或押汇债权余额或信用
证债权余额或保函债权余额或其它债权余额,包括债务本金和利息,以及相关费
用、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它款项和乙方为实现主债权和担
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
(五)公司与成都银行武侯支行签署的《保证合同》(债务人为四川省嘉
奥)
保证人(甲方):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乙方):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侯支行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1)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三年,即自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
届满之日起三年,如果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
间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如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依主合同的约定或者主合同双方协议债务提
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3)主合同双方协议债务展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展期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4)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开立信用证、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开立保函,办
理票据贴现或办理商票保贴,则保证期间为垫款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
期间为最后一笔垫款之日起三年。
本合同项下保证人担保的本金限额为人民币壹佰万元整。
本合同担保之主债权范围为乙方尚未收回的贷款债权余额或银行承兑汇票
债权余额或票据贴现债权余额或办理商票保贴债权余额或押汇债权余额或信用
证债权余额或保函债权余额或其它债权余额,包括债务本金和利息,以及相关费
用、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它款项和乙方为实现主债权和担
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
(六)公司与成都银行武侯支行签署的《保证合同》(债务人为成都聚祥
义)
保证人(甲方):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乙方):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侯支行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1)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三年,即自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
届满之日起三年,如果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
间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如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依主合同的约定或者主合同双方协议债务提
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3)主合同双方协议债务展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展期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4)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开立信用证、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开立保函,办
理票据贴现或办理商票保贴,则保证期间为垫款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
期间为最后一笔垫款之日起三年。
本合同项下保证人担保的本金限额为人民币贰佰万元整。
本合同担保之主债权范围为乙方尚未收回的贷款债权余额或银行承兑汇票
债权余额或票据贴现债权余额或办理商票保贴债权余额或押汇债权余额或信用
证债权余额或保函债权余额或其它债权余额,包括债务本金和利息,以及相关费
用、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它款项和乙方为实现主债权和担
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
(七)公司与成都银行武侯支行签署的《保证合同》(债务人为欧涵商贸)
保证人(甲方):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乙方):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侯支行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1)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三年,即自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
届满之日起三年,如果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
间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如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依主合同的约定或者主合同双方协议债务提
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3)主合同双方协议债务展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展期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4)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开立信用证、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开立保函,办
理票据贴现或办理商票保贴,则保证期间为垫款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
期间为最后一笔垫款之日起三年。
本合同项下保证人担保的本金限额为人民币叁佰万元整。
本合同担保之主债权范围为乙方尚未收回的贷款债权余额或银行承兑汇票
债权余额或票据贴现债权余额或办理商票保贴债权余额或押汇债权余额或信用
证债权余额或保函债权余额或其它债权余额,包括债务本金和利息,以及相关费
用、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它款项和乙方为实现主债权和担
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
(八)公司与成都银行武侯支行签署的《保证合同》(债务人为四川若金
汤)
保证人(甲方):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乙方):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侯支行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1)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三年,即自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
届满之日起三年,如果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
间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如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依主合同的约定或者主合同双方协议债务提
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3)主合同双方协议债务展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展期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4)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开立信用证、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开立保函,办
理票据贴现或办理商票保贴,则保证期间为垫款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
期间为最后一笔垫款之日起三年。
本合同项下保证人担保的本金限额为人民币壹佰万元整。
本合同担保之主债权范围为乙方尚未收回的贷款债权余额或银行承兑汇票
债权余额或票据贴现债权余额或办理商票保贴债权余额或押汇债权余额或信用
证债权余额或保函债权余额或其它债权余额,包括债务本金和利息,以及相关费
用、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它款项和乙方为实现主债权和担
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
(九)公司与成都银行武侯支行签署的《保证合同》(债务人为中盛海鑫)
保证人(甲方):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乙方):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侯支行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1)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三年,即自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
届满之日起三年,如果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
间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如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依主合同的约定或者主合同双方协议债务提
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3)主合同双方协议债务展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展期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4)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开立信用证、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开立保函,办
理票据贴现或办理商票保贴,则保证期间为垫款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
期间为最后一笔垫款之日起三年。
本合同项下保证人担保的本金限额为人民币壹佰万元整。
本合同担保之主债权范围为乙方尚未收回的贷款债权余额或银行承兑汇票
债权余额或票据贴现债权余额或办理商票保贴债权余额或押汇债权余额或信用
证债权余额或保函债权余额或其它债权余额,包括债务本金和利息,以及相关费
用、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它款项和乙方为实现主债权和担
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
四、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是为有效地帮助下游经销商拓宽融资渠道,及时获得发展所需要的
资金以更加有效地拓展市场,从而实现公司业务的稳定增长。本次对下游经销商
的担保,公司采取了经销商的资质准入、以自有的资产提供反担保及专款专用、
控制贷款额度比例等的风险防范措施,能够有效地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整体担
保风险可控,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金额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 369,220.75 万元,
占公司 2020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25.26%。其中,公司为全资子
公司、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融资提供的担保余额为 340,691.08 万元,占公司
资提供的担保余额为 28,529.67 万元,占公司 2020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净资产
的比例为 1.95%。
如考虑本次新增担保额度,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金额为 395,120.75
万元,占公司 2020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27.03%。其中,公司为
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融资提供的担保金额为 340,691.08 万元,
占公司 2020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23.31%;对下游经销商向银行
申请融资提供的担保金额为 54,429.67 万元,占公司 2020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
净资产的比例为 3.72%。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
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承担损失等情形。
六、备查文件
祥义、欧涵商贸、四川若金汤、中盛海鑫签署的《反担保合同》;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