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我们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审议的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
件成就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如下: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具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
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除因个人原因离职予以回购注销相应的限制性股票外,其
余预留授予的 16 名激励对象均已满足《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
各项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
等,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解除限售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
规定,有利于强化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激发激励对象的积极性和创
造性,促进公司长期稳定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预留授予激励对象按照激励计划
的规定办理第二期解除限售的相关手续。
独立董事:刘家雍、姚欣、黄奕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