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深圳朗特智能
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
正的原则,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进行
了认真的事前核查,现就相关情况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且有利于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不
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为深圳朗特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
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周到 唐惠玲
日期: 2021 年 1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