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光电科: 中电科声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1-12-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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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电科声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电科声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股东
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公司治理机制,完善公司内部监督体系,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
   《中电科声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对公司财务、业务、高管人员履行职务情况等公司事务行
使监督、检查权力的公司常设监察机构。
  第三条 监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 监事任职资格
  第四条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三分之二为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
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三分之一为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
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五条 具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
为市场禁入,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六条 监事应具有法律、财务、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以保
证能有效履行职责。
  第七条 监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八条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
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九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
  第十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三章 监事的职权和责任
  第十一条 监事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忠实履行监督职责。监事会可以独立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公司应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
履行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 监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二)在有正当理由和目的的情况下,建议召开监事会的权利;
  (三)列席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的权利;
  (四)享有公司各种决策及经营情况的知情权;
  (五)经监事会委托,核查公司业务和财务状况的监事,有查阅簿册和文件,
要求董事及公司有关人员提供有关情况报告的权利;
  (六)对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
监督;
  (七)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监事会的委托享有其他监督权利。
  第十三条 监事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维护公司利益,履行监督职责;
  (二)执行监事会决议,维护股东、公司利益和员工权益;
  (三)保守公司机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
司秘密;
  (四)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
司财产;
  (五)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监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
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
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
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
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十五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监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监事会职权
  第十六条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名。
  第十七条 监事会主席以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九条 监事会主席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做工作报告;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上述职权时,由该主席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第二十条 监事会行使监察权时,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应服从监察。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在履行监督职能的过程中,针对所发现的问题可采取下
列措施:
  (一)发出书面通知,要求予以纠正;
  (二)要求公司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核实;
  (三)于必要时,可以聘请有资格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
构进行核实、取证,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负担;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五)向国家有关监督机构、司法机关报告或者提出申诉;
  (六)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提起相关诉讼。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决议致使公司、股东和职工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参
与决议的监事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
监事可免除责任。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每年召开两次定期会议,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
议,并根据需要及时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四条 下列情况下,应当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一)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时;
  (二)二名以上监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人数时;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集监事会会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通
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书面通知全体监事。情况紧急,需要
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事由及
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
会议。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按顺序进行审议。如需改
变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顺序应先征得出席会议监事的过半数同意。
  监事会会议原则上不审议在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议案或事项。特殊情况下需
增加新的议案或事项时,应当先由到会监事过半数同意将新增议案或事项列入会
议议程后,方可对新增议案或事项进行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监事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
分表达个人意见;监事对其个人的投票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的表决方式均为记名投票表决,每
一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
以用传真等方式进行通讯表决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第三十条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发现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行为,可以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也可以直
接向证券监管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
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三条 监事应亲自出席监事会议。有正当事由不能出席的,可以委托
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经委托
人签名方为有效。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应有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六章 监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三十五条 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经会议主持人宣布即形
成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决议经出席会议监事签字后生效,未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合法程序,不得对已生效的监事会决议作任何修改或变更。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记名表决。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
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会议决议应记载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
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监事人数、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托监事姓名;每项提案
获得的同意、反对和弃权的票数,以及有关监事反对或者弃权的理由;审议事项
的具体内容等。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记载会议召开的时间
和地点、会议议题、发言要点及表决结果。
  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
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的原件由监事会主席负责保管,复印件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保管。监事会会议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三十九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议事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的解释权属于监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系《公司章程》的附件,本议事规则与《公司章程》
的规定如发生矛盾,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中电科声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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