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66 证券简称:激智科技 公告编号:2021-102
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已获
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 3476 号),公司获准向特定对象
定向增发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7,920,000 股,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价
格为人民币 25.0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698,000,000.00 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不
含 增 值 税 ) 及 印花 税 人 民 币 9,670,238.68 元 , 实 际募 集 资 金 净额 为 人 民 币
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 ZF11065 号)。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
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江北激智新材料有限公司、
安徽激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合称“全资子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
制度。
公司已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高新区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
户,同时公司与该银行及本次发行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募集资
金三方监管协议》,以规范募集资金使用。
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宁波江北激智新材料有限公司已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宁波鄞州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
波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安徽激智科技有限公司已在中
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高新区支行和国家开发银行宁波市分行开设募集
资金专用账户。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本次发行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
别与上述银行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以规范募集资金使用。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情况如下:
序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专户余额(元) 资金用途
号
技股份有限 股份有 限公司 21150 补充流动资金
公司 宁波高 新区支
行
智新材料有 有限公 司宁波 000505681 地建设项目
限公司 鄞州支行
智新材料有 股份有 限公司 00006896 地建设项目
限公司 宁波市分行
智新材料有 银行宁波分行 00009414 地建设项目
限公司
技有限公司 股份有 限公司 21200 膜生 产基 地建
宁波高 新区支 设项目
行
技有限公司 宁波市分行 12200000 膜生 产基 地建
设项目
合计 689,012,000.00 -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高新区支行
丙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
达成如下协议:
户仅用于甲方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支付结算办法》、
《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
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
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
检查,现场检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
金专户。
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以下所称甲方一为公司,甲方二为公司全资子公司(甲方一、甲方二统称甲
方),乙方为开户银行,丙方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甲方一、甲
方二、乙方、丙方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年 12 月 8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太阳能封装胶膜生产基
地建设项目/光学膜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
途。
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
甲方二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一、甲方二募
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情况。
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
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甲方一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一、甲方
二、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
的效力。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一、甲方二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
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
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宁波激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