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对
下述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
作为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意见的要
求,我们对公司拟提交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安泰科技
经核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具有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相关资质、专业能力和经验,具有相应的独立性
和投资者保护能力,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能够勤勉尽责、客观、公正地发
表独立审计意见,较好地履行了双方规定的责任和义务,满足了公司 2020 年度
审计工作的要求,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合法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续聘大华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
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
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项目的事前认可意见
作为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拟提交第八届董事会第三
次临时会议审议的《关于以持有北京安泰六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投资设立
苏州六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项目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查。
经审查,全体独立董事一致认为:认为本次安泰科技以持有安泰六九的股权
进行投资暨关联交易事项是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的,投资标的已经专业
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定价方式公允,符合市场规则,体现了公平、公正、诚信的
原则,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和持续经营能力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关于以持有北京安泰六九新材料科技有
限公司股权投资设立苏州六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项目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
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的签字页)
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刘兆年: 周利国: 杨松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