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平锌电: 关于收到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1-12-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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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14      证券简称:罗平锌电          公告编号:2021-088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暨诉讼进展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号),公司已于2021年12月1日与投资者范*峰签署《和解撤诉协议》。
本案诉讼费7,014元。经公司和投资者范*峰沟通协商,公司一次性赔偿其各项经
济损失380,915元的20%,即80,457.5元,并承担诉讼费3507元。2021年12月1日
公司向投资者范*峰支付和解款项共计83,964.5元。
请撤诉,现已获法院准许。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云南省昆明市
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关于投资者与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
定书》【(2020)云01民初3587号】,现将本次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民事裁
定书》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公司分别于2019年、2020年和2021年披露了共计697名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
述责任纠纷为由,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公司赔偿投资
损失共计人民币84,205,645.73元的诉讼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9-018号公告、
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380,91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7014元。
  二、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投资者范*峰请求法院判令公司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事宜,公司收
到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云01民初3587号】,具
体如下:
  原告范*峰与被告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杨建兴、李尤立、喻永贤证
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原告范*峰于2021年12
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范*峰请求撤回起诉系其处分自身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损
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范*峰撤诉。
  案件受理费共计7014元,减半收取计3507元,由原告范*峰负担。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
项,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公司与该投资者签署的《和解撤诉协议》及其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
交的《撤诉申请书》,公司向投资者范*峰支付了和解款项共计83,964.5元(含诉
讼费),并约定和解协议签署后公司与投资者范*峰的相关纠纷就此了结,投资
者范*峰不得就本案涉及的事项向任何机构投诉或再行向人民法院起诉。
  上述款项的支付预计将会减少公司当期净利润83,964.5元。
  五、风险提示
  公司将持续关注投资者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
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中 国 证 券 报》、《证 券 日 报》、《证券时报》、《上
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 公
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发布的信息披露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
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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