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新光学: 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1-12-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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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
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
会议审议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对《公司章程》修订和完善,符合《公司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我们同意修订《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并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车载镜头生产项目”进行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
资金,同时注销相应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是公司根据实际经营情况作出的合理决策,
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募集资金的
实际使用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
公司此次将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并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总金额不超过 50,000.00 万元人民币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
金管理,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
内有效。使用闲置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保证公司日常运营和资金安全
的前提下实施的,有利于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效
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的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
  综上,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为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履行了法定程序,会议形
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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