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
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及资料进行了认真审阅,
基于独立判断,我们就前述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
数量的议案》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鉴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 2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符
合激励条件,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等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数量的议案》。
二、
《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 2020 年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的条件已成就,51 名激励对
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解除限售的安排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永
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
决议有效。综上,同意公司按照规定为 51 位激励对象办理第一个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手续。
独立董事:钱振华 江冰 赵丽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