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提名梁建生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
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就关于提名梁建生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
立董事候选人事项,基于独立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鉴于陈晓晖女士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非独立董事、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
会委员职务,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并结合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和控股股东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推选梁建生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止。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梁建生先生的任职资格、教育背
景、工作经历、业务能力符合公司董事任职要求,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名程序合法有效。候选人不
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
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4 条规定的“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非失信被执行人。综上,我们全体独立董事一致
同意提名梁建生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陈煦江、陈耿、李长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