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创高新: 商品期货套期保值内部控制制度

证券之星 2021-12-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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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商品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规避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商品期货交易所有关期货套期保值交易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有控股子公司的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公
司应以公司名义设立专门的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
业务。
  第三条 公司的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品种只限于生产经营所需的原材料,
即:石油沥青,目的是借助商品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风险对冲功能,利用套期
保值工具有效防范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锁定经营利润。
  第四条 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该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套期保值业务以保证原料供应、企业正常生产为前提,以降低沥
青价格大幅度波动风险为目的,杜绝一切以投机为目的的交易行为;
  (二)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在期货市场建立的头寸数量及期货
持仓时间原则上应当与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及时间段相匹配,期货持仓量不得超
过套期保值的现货量,相应的期货头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出现货合同规定的
时间或者该合同实际执行的时间。
  (三)公司应当具有与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
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应当严格控制套期
保值业务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四)必须注重风险防范、保证资金运行安全。套期保值业务实施止损原则:
当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期货套期保值头寸发生较大亏损或价格触及套保方案
止损点位时,对保值头寸实施止损。如需继续持有保值头寸,应及时报告公司总
经理,同意后重新制定相应交易方案审批后执行。
  (五)公司的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限于在境内商品期货交易所进行场
内市场交易,不得进行场外市场交易。
  第五条 公司的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应传达到每位相关人员,每
位相关人员应理解并严格贯彻执行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组织建立期货工作小组,下设期货业务组、
风险控制组。
  期货工作小组由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内审负责人、董事会秘
书等组成。
  期货业务组由采购部门负责人、市场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以及与套
期保值业务有关的其他人员组成。
 风险控制组由审计法规部及董事会工作部指派人员组成。
 第七条    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组织机构设置如下:
                     董事会
                    期货工作小组
                                  风险控制组
                    期货业务组         风险控制
    期货业务交易                      期货业务核算
   期货业务交易    资金调拨     结算及交易确认    会计核算     档案管理
     第八条   期货工作小组职责
  (一)负责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全面管理工作;
     (二)负责召开期货决策小组会议,制订年度套期保值计划及可行性分析报
告;
     (三)听取期货业务组的工作报告,批准授权范围内的套期保值交易方案;
     (四)负责审定公司套期保值管理工作的各项具体规章制度,决定工作原则
和方针;
     (五)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六)负责向董事会提交年度报告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七)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期货业务组职责
  (一)期货套期保值信息收集分析,研究价格变化趋势;
  (二)根据公司经营及市场情况,制定交易策略;
  (三)按照审批过的交易策略进行操作,监控市场行情、识别和评估市场风
险、执行交易指令,对已成交的交易进行跟踪和管理;
  (四)每日进行交易核算,保证金不足时提出申请;
  (五)对交易策略方案、交易结果、结算报表等资料进行存档管理;
 (六)其他日常联系和管理工作。
 第十条 期货风险控制组职责
  (一)监督期货业务有关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程序;
  (二)监督交易的执行情况,确保交易结果符合已审批的交易策略方案;
  (三)发现、报告并按程序处理风险事故。
  第十一条 期货工作小组各岗位人员应有效分离,不得交叉或越权行使其职
责,确保能够相互监督制约。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二条 公司单项或年度套期保值计划须经董事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核,
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进行套期保值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章   授权制度
  第十三条    公司与期货公司订立的开户合同应按公司签订合同的有关规定
及审批程序审核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员签署。
  第十四条    公司对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操作实行授权管理。交易授权书列明有
权交易的人员名单、可从事交易的具体种类和交易限额、授权期限。期货交易授
权书由公司总经理签发。
  第十五条    被授权人员应当在授权书载明的授权范围内诚实并善意地行使
该权利。只有授权书载明的被授权人才能行使该授权书所列权利。
  第十六条    如因任何原因造成被授权人变动的,授予该被授权人的权限应及
时予以调整,并应立即通知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相关各方。自通知之时起,被授权
人不再享有原授权书授予的一切权利。
              第五章   期货交易业务流程
  第十七条    期货业务组提出期货交易业务操作思路,结合现货销售的具体情
况和市场价格行情,制定期货交易业务操作方案,吸收其他相关部门的意见,经
公司期货工作小组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    资金调拨员(公司总会计师兼任)根据公司期货交易方案实施资
金的调拨;结算员根据公司的账户资金余额和保证金支出情况,确定保值头寸限
额并控制账户资金风险,并通知交易员。
  第十九条    交易员根据公司的期货交易方案选择合适的时机向期货公司下
达指令交易。
  第二十条    每笔交易结束后,交易员应于 1 个交易日内及时将期货公司交易
系统生成的交割单和结算单(如有)打印并传递给结算员、会计核算员、期货工
作小组负责人、风险控制员进行审核。
  第二十一条    在收到期货公司发来的账单后,结算员核查期货公司发来的成
交交割单是否与交易员提供的交割单一致。若核查无误,则由交易确认员在账单
上签字确认;若不一致,则需由结算员同交易员一起核查原因。若发生错单情况,
则按交易错单处理程序进行处理。结算员需将最终结算情况传递给期货工作小组
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    风险控制员核查交易是否符合期货交易方案,若不符合,须立
即报告期货工作小组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     结算员将成交情况及结算情况信息传递给资金调拨员、会计核
算员,资金调拨员依据公司相关制度进行相应的资金收付,会计核算员对开设在
期货公司的账户进行严格管理和账务处理,并对资金往来进行核对。档案管理员
对资料进行存档。
 第二十四条     期货业务组按公司会计核算的相关规定及时将期货业务的相
关单证汇总传递到公司财务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如果需要进行实物交割了结期货头寸时,
期货业务组应提前和现货销售的市场部、计划综合部、审计法规部、财务部等相
关各方进行妥善协调,以确保交割按期完成。
 第二十六条     经批准后的期货交易业务方案,如遇国家政策、市场发生重大
变化等原因,导致继续进行该业务风险有显著增加并可能引发重大损失时,期货
工作小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对措施,并向董事会汇报。
                第六章   风险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合理计划和安排使用保证金,保证套期保值过程正常进
行。应合理选择保值月份,避免市场流动性风险。
 第二十八条     公司设立符合要求的交易、通讯及信息服务设施系统,保证交
易系统的正常运行,确保交易工作正常开展。
 第二十九条公司审计法规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套期保值业务进行检查,监
督套期保值业务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及时防范业务中的
操作风险。
 第三十条    公司建立风险控制系统如下:
 (一)财务部负责资金风险控制
提示;
出具书面报表;
 (二)审计法规部负责操作风险监控,当发生下列情况时,应立即报告期货
工作小组负责人:
 (三)风险处理程序
员及时通知商品期货经纪公司,并由经纪公司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再向商品期货
经纪公司追偿产生的损失;当发生属于公司交易员过错的错单时,交易员应立即
报告期货业务组负责人,并下达相应的指令,相应的交易指令要求能消除或尽可
能减少错单对公司造成的损失。
                第七章   报告制度
 第三十一条     套期保值业务人员应遵守以下报告制度:
 (一)交易员每次交易后应向期货业务组负责人、风险控制员、公司期货工
作小组报告每次新建头寸情况、计划建仓及平仓头寸情况及最新市场信息等情况。
 (二)交易员和会计核算员应分别根据每次交易情况,向公司财务负责人及
风险控制员报告汇总持仓状况、结算盈亏状况及保证金使用状况等信息。
 第三十二条     期货业务组应于每季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期货工作小组
报告上季度套期保值业务情况,包括新建仓位状况、总体持仓状况、结算状况、
套期保值效果、未来价格趋势及相关分析。
                第八章   保密制度
 第三十三条     公司商品期货业务相关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泄露本公司的套期
保值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商品期货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九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四条    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
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五条    公司进行套期保值的期货的公允价值变动与被套期项目的公
允价值变动相抵销后,导致亏损金额每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
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亏损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两个交
易日内及时披露。
                第十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六条    公司对商品期货业务的开户文件、授权文件、商品期货保值的
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等业务档案保存至少 10 年。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交易指令、资金拨付、结算、内控审计等各有
关人员,严格按照规定执行的,风险由公司承担。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的资金拨
付、下单交易等行为,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义务的,由行为人对风险或损失
承担个人责任。公司将区分不同情况,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
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应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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