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创高新: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1-12-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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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合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加深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投资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
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
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
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误导。
 第四条 除非得到董事会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他员工不能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公司应当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员工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
统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
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了解、认同、
接受和支持公司的发展战略与经营理念,使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
并举;
  (二)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高公司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三)建立稳定、优质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平台,树立良好的市场形象,为公
司创造良好的资本市场融资环境,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四)形成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和公司价值观。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原则:与投资者进行信息沟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保障投资者知情权及其合法权益,平等对待
所有投资者,信息沟通一视同仁;
  (三)保密原则:与投资者进行信息沟通时,保证不得影响公司生产经营和
泄露尚未公布的信息、商业秘密及其他内部信息;
  (四)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
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机构、工作对象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在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
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八条   董事会工作部是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和日常工作机构,
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开展信息披露工作,并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主要包括:
  (一)投资者(包括登记在册的股东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相关机构。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方式和职责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市场
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模式及变化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
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
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经营管理理念和企业文化建设;
  (六)投资者关心的依法可以披露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大会;
  (三)公司网站;
  (四)分析师会议或说明会;
  (五)一对一沟通;
  (六)邮寄资料;
  (七)电话咨询;
  (八)媒体采访和报道;
  (九)现场参观;
  (十)路演;
  (十一)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
便于投资者参与。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汇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信息,及时、准确、完整的披露与
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相关的信息;
  (二)筹备股东大会;
  (三)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四)定期或在出现重大事件时组织分析师说明会、网络会议、路演等活
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五)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方
便投资者查寻和咨询;
  (六)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系,提高投资
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七)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
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八)跟踪和研究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和相关法规,通
过适当的方式与投资者沟通;
  (九)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经常保持接触,形成良
好的沟通关系;
  (十)与其它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
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
  (十一)拟定、修改有关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定,报公司有关
部门批准实施;
  (十二)调查、研究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状况,跟踪反映公司的投资者关系
的关键指标,定期或不定期撰写反映公司投资者关系状况的研究报告,供决策层
参考;
  (十三)其他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工作部应当以适当方式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
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
活动。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工作部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着公司在投资
者中的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
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
  (二)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行机制;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
  (五)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
  (六)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定期报告及各种临时报告、新闻稿件。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实施
  第十五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
有关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对投资者的信息披露应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其他规定,保
证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一致性和统一性。
  第十六条    在公司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咨
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
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十七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
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
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与特定对象进行相关信息交流时,一旦出现信息
泄漏,公司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
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
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十九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
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络方式。采取网络方式的,公司应当提
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
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二十条 公司设置投资者咨询电话,确保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畅通,并安
排专人接听,回答投资者对公司经营情况的咨询。当公司投资者咨询电话变更时,
公司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咨询电话。
  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公司网站,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标识区分最新信息和
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第二十一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它职能
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实
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公司授权董事
会秘书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
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
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
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
行回答。
  公司对于互动易涉及市场热点问题的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
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影响公司股价。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
后二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
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在本所互动易刊载,同时在公司
网站(如有)刊载。
  第二十四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
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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