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盛生物: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1-12-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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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
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在审阅有关文件资料后,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
次会议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 70,000.00 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570 号文)同意注册。公司董事会根据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具体方案。
  经核查,公司本次进一步明确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方案符合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切实可行,
有利于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关于进一步明确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
案的事项。
  二、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根据《证券法》《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
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及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
会将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完成后申请办理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上市、登记等相关事宜,并授权公司管
理层及其授权的指定人员负责办理具体事项。上述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相关事项。
  三、关于设立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署募集资
金监管协议的独立意见
  公司设立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
管协议符合《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能规范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管理、存放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设立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谢获宝 曾振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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