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辽宁港口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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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辽宁港口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辽宁港口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1)-04-709
敬启者:
受辽宁港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临
时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本所指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
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辽宁港口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
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大会会议通知公告,于 2021 年 11 月 25 日在《中 国 证 券 报》《上 海 证 券 报》
《证券时报》
《证 券 日 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出《辽宁港口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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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 A 股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
票平台。
的交易时间段,即 2021 年 12 月 14 日的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辽港集团大楼 109 室如期举行,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翼先生主持。
综上,本所认为:
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文件以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现场出席临时股东大会的股
东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以 及 通 过 网 络 投 票 的 股 东 共 计 80 人 , 代 表 股 份
次股东大会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共计 78 人,代表
股份 13,743,465,96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57.295319%;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境外上市外资股(“H 股”)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共计 2 人,代表
股份 4,297,846,29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17.917349%。
席临时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
司工作人员。
综上,本所认为:
出席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司 A 股股东资格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出席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司 H 股股东资格由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协助公司予以认定。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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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委
托代理人以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逐项进行了表决,使用网络
投票的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了表决。
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及本所律师对现场表决投票情况进行监票。
网络投票的投票统计情况。
案均合法获得通过,详情如下:
股 同意 反对 弃权
是否
非累积投票议 东
序号 比例 比例 比例 获得
案名称 类 股数 股数 股数
(%) (%) (%) 通过
型
A
关于购买营口 股
港集团所持鲅
H
股
主业资产暨关
联交易的议案 合
计
A
关于审议经扩 股
大辽宁港口股
H
股
未经审核备考
财务资料议案 合
计
A
关于辽宁港口 股
股份有限公司
H
股
超过80亿元公
司债的议案 合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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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议案 1《关于购买营口港集团所持鲅鱼圈港区港口主业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议案
联股东已回避表决;2、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总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略有差异,系由四
舍五入造成的,下同。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 A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议案名称 比例 比例 比例
股数 股数 股数
(%) (%) (%)
关于购买营口港集团所
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于审议经扩大辽宁港
审核备考财务资料议案
综上,本所认为:
临时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
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合法有效,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上报及公
告,未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页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