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49 证券简称:西藏旅游 公告编号:2021-097 号
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西藏旅
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43 号)核准,公司于
总额人民币 581,031,720.96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8 年 2 月 28 日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
况进行审验,并出具了 XYZH/2018CDA10025 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募集
资金已到账。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管理,并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署了
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乐项目设备购买”,公司使用 144.83 万元用于购置观光大巴车。除此以外,公
司未使用募集资金用于募投项目建设,2019 年,由于公司原有募投项目实施所
在地林芝地区的市场环境变化、公司业务发展战略调整及避免新增同业竞争等原
因,经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公司终止了雅鲁藏布大峡谷景区及苯日神山景区扩建、
鲁朗花海牧场景区扩建项目。
截至目前,公司募集资金余额为 551,626,626.16 元(包含累计收到的银行
存款利息、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收益等扣除银行手续费、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等
的净额)。
二、募投项目变更情况
次会议,并于 10 月 8 日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变更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募集资金变更用于雅鲁藏布大峡谷景区
提升改造项目、鲁朗花海牧场景区提升改造项目、阿里神山圣湖景区创建国家
金额合计 36,772.72 万元,拟使用募集资金合计 34,800.00 万元,不足部分由公司
投入自有资金补充;拟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为 26,942.39 万元。具体情
况如下:
单位:万元
已投资 拟使用募集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金额 资金金额
阿里神山圣湖景区创建国家 5A 景区前期
基础设施改建项目
合计 63,715.11 - 61,742.39
注:截至目前,公司已将募集资金中的 6,942.39 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其余
资金均存储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或用于现金管理。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
立情况
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新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
管协议的议案》,同意林芝新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芝新绎”)作
为雅鲁藏布大峡谷景区、鲁朗花海牧场景区提升改造项目的实施主体,将其于
行拉萨分行”)开立的一般账户、于 2021 年 3 月 24 日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工商银行”)林芝分行开立的一般账户转为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分别用于雅鲁藏布大峡谷景区、鲁朗花海牧场景区提升改造项目的专项资金存储;
阿里景区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公司”)作为神山圣湖景区创建国
家 5A 景区前期基础设施改建项目的实施主体,拟于民生银行拉萨分行新开立募
集资金专户,用于该项目的专项资金存储。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有关
规定的要求,2021 年 12 月 13 日,公司及林芝新绎分别与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工商银行林芝分行、民生银行拉萨
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及阿里公司与中信建投、
民生银行拉萨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与上海
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 2021 年 12 月 13 日,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 开户行 账号 存储金额(元)
西藏旅游股份有限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015800012900017
公司 公司西藏自治区分行 4753
西藏旅游股份有限 609623793 446,774,578.53
公司
林芝新绎旅游开发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 671555568 0.00
有限公司
公司拉萨分行
阿里景区运营管理
有限公司
林芝新绎旅游开发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015800021910009
有限公司 公司林芝分行 0975
合 计 451,626,626.16
注:2021 年 12 月 8 日,公司使用暂未投入募投项目的闲置募集资金 10,000 万元,通过
工商银行西藏自治区分行办理保本型现金管理业务,详请参考公司于 12 月 9 日通过指定信
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2021-095 号)。
四、《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鲁朗花海牧场景区提升改造项目相关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一: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二:林芝新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上述公司共同视为本协议的甲方,以下统称“甲方”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芝分行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
甲方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以
下合称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规定,于2018年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取得
募集资金(净额)569,607,192.66元。2021年,甲方一变更原定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本次更变募集资金投向金额为617,423,913.83元,其中用于鲁朗花海牧场景
区提升改造项目的金额为42,000,000.00元,甲方二作为甲方一的全资子公司,
为项目实施主体。
为规范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甲方一、甲方
二、乙方、丙方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甲方鲁朗花海牧场景区提升改造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
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
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
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
项直接支取资金。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
《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
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于宏刚、于雷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二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
甲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
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
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二)雅鲁藏布大峡谷景区提升改造项目相关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一: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二:林芝新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上述公司共同视为本协议的甲方,以下统称“甲方”
乙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分行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
甲方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
(以下合称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规定,于 2018 年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
取得募集资金(净额)569,607,192.66 元。2021 年,甲方一变更原定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本次更变募集资金投向金额为 617,423,913.83 元,其中用于雅鲁藏
布大峡谷景区提升改造项目的金额为 220,000,000.00 元,甲方二作为甲方一的
全资子公司,为项目实施主体。
为规范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甲方一、甲方
二、乙方、丙方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藏布大峡谷景区提升改造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
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
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
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
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
项直接支取资金。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
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于宏刚、于雷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二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
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
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
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三)阿里神山圣湖景区创建国家 5A 景区前期基础设施改建项目相关四方
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一: 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二:阿里景区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上述公司共同视为本协议的甲方,以下统称“甲方”
乙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分行
丙方: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
甲方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以
下合称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规定,于2018年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取得
募集资金(净额)569,607,192.66元。2021年,甲方一变更原定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本次更变募集资金投向金额为617,423,913.83元,其中用于神山圣湖景区创
建国家5A景区前期基础设施改建项目的金额为31,000,000.00元,甲方二作为甲
方一的全资子公司,为项目实施主体。
为规范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甲方一、甲方
二、乙方、丙方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湖景区创建国家5A景区前期基础设施改建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
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
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
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
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
项直接支取资金。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
《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
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于宏刚、于雷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二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
甲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
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
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特此公告。
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