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江环保: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1-12-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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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
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作为东江环保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我们对公司第七届董
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提名余中民为第七届董事会执行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的情况,其任职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相关决策、监督、协调能力,能够胜任相关职责的要求,并同意
将选举执行董事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关于聘任公司总裁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副总裁兼财务负责人的议案》
解上述人员的身份、学历、职业、专业素养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
及《公司章程》有关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未发现《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的市场禁入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能够胜
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应的任职资格和条件。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聘任余中民为公司总裁,聘任宋卫斌为公司副
总裁兼财务负责人。关于聘任余中民为公司总裁的议案审议通过后,公司董事长谭侃将
不再代理总裁职务。
  三、《关于向参股公司提供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处理服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次合同的签署和履行,有利于增加韶关再生资源处理收入,进一步提高韶关再生
资源经济效益。本次关联交易为属于正常经营业务往来,遵循公平合理的定价机制,不
存在利用关联方关系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或向关联公司输
送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对该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已依法回避表决,关联交
易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我们同意本议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名:
  李金惠            萧志雄          郭素颐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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