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泰生物: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1年12月)

证券之星 2021-12-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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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
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
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康泰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
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
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
真实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误导投资者决策,避免在投资
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
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
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
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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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
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
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
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
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与工作内容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相关机构。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和年度报告说明会
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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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
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
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股东大会、
公司网站、一对一沟通、邮寄资料、电话咨询、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
明会、媒体采访和报道、路演及其他等。公司应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并充
分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八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
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
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必要
时可适当回应。媒体出现对公司重大质疑时,公司可以选择召开说明会,对相关
事项进行说明,说明会原则上应安排在非交易时间召开。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
报、半年报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九条   公司可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公司年度报告说明
会,由公司董事长、总裁、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出
席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财务状况、风险因素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公司拟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应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
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
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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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
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
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一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
书领导,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
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对公司有全面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发、
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五)具有良好的保密意识;
  (六)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等程序。
  公司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公司实施投资者关
系工作。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
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
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
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
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
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及诉讼、重大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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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
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投资者投诉处理: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重要内容,
公司证券部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明确职责分工,针对投资者
投诉反应的不同事项、不同诉求,相应采取适当处理措施,建立良好的投资者投
诉处理协调配合机制。
  (五)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应建立完善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
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在每次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送上述文件。
  第十四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
门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
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应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部门负责人和公司下属机构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
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十六条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可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
系专栏,通过电子信箱或论坛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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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
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
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十八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
话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咨询电话应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
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路畅通。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可开通多部电
话回答投资者咨询。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布。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其他工作人员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关
于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十九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的
时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
  第二十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规和规则规
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
行正式披露。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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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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