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齐锂业: 监事会议事规则(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2021年12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1-12-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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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经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监事会的组织和行
为,确保公司监事会能够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关于到香港
上市公司对公司章程作补充修改的意见的函》《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
规则》以及《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
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由公司股东大会和职工(或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的
监事组成的常设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对公司的
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经理层的经营管理活动,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监督部门的规章和《公司章程》实施监督,保障股东、
职工和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   监事会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监事会的各项规
定,认真组织好监事会工作,履行监事会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尤其要关注并监督
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及勤勉义务。
  第四条   监事会及其成员接受公司股东大会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   监事任职资格
  (一)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实的行为,自该裁定之日起未逾五年;
定的其他内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监事。
     第六条   监事权利和义务
     (一)监事应履行下列职责:
事会应对董事会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的答复和说明进行监督;
的回避及董事会决议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是否符合
公司实际需要等事宜进行监督;
事;
应通知监事列席;
作和检查报告的撰写;
会或经营班子提供有关情况的报告;
将其意见制成报告书经监事会表决通过后向股东大会报告;
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二)监事应履行以下义务:
擅自传达董事会、监事会和总裁(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的内容;
为,应及时向监事会主席报告,由监事会主席召集监事会依法处理。
     (三)监事不得有下列行为:
偿责任。
     (四)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任期以出任之日起至任期届满
为止。监事任期届满前,公司股东大会和公司职工(或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
形式有权机构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任职尚未结束的监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八条   监事选举
     股东推选的监事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以上(包
含两名,下同)的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采
用累积投票制度。
     由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或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
主选举产生。监事候选人在股东大会、监事会或职工(或职工代表)大会等有权
机构审议其受聘议案时,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就其任职资格、专业能力、从业经
历、违法违规情况、与公司是否存在利益冲突,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
及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等情况进行说明。
     第九条   监事更换
     监事会换届或需补选监事时,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的人选由监事会或单独或
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以上的股东提名,外部监事由监
事会提名,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职工(或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
举更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股东大会决议应当撤换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和外
部监事:
事职责的;
经济损失的。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提出撤换监事的提案。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经职工(或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决定应
当撤换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
     监事会主席的任免,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会成员表决通过。
     第十条   辞职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在辞职报告中说明辞职时间、辞职原因、辞去的职务、辞职后是否继续在公
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等情况。辞职原因可能涉及公司或
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法违规或不规范运作的,提出辞职的监事应当
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如因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
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余任/前任监事会应当尽快建议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或者职工(或职工
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选举监事填补因监事辞职产生的空缺。在未就监事选
举作出决议以前,该提出辞职的监事以及余任监事会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
制。
     监事在离职生效之前,以及离职生效后或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或约定的期
限内,对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的商业秘
密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并应当严格履行与
公司约定的禁止同业竞争等义务。
     除因上述情形导致的监事撤换、辞职或任期届满,任何监事不得擅自离职。
任职尚未结束的监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监事会组成
     公司设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不应少于三分之
一。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由全体监事过2/3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   监事会主席职权
     监事会主席应当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组织协调能力,原则性强,廉洁自律,
熟悉公司经营管理工作情况。
     监事会主席行使以下职权:
     监事会主席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全体监事半数以上推举一名监事代其履
行职责。
     第十三条   监事会职权
     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1) 审阅公司财务报告、财务报表;依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原则,审
核公司季度、中期、年终财务报告,公司应在财务报告做出之日起 10 日内报送
监事会一份;
  (2) 可随时检查公司财务状况,查阅公司财务会计资料及与公司财务有关的
其他资料,索要有关文件和数据;
  (3) 检查公司财务管理活动的开展情况,验证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
合法性;
  (4) 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大会的财务报告、营业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等财
务资料,发现疑问的,可以公司名义委托注册会计师、执业审计师帮助复审。
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和监事会,提请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备应有的独立性,是否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行职责,履行职责时是否受到
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非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
响等;
成员是否按照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收购、兼并等经济行为、资产质量和关联/关连交易进行重点监控,发现公司经
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
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监事会的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住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五条   会议召开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
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等列席监事会会议,回
答所关注的问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监事会主席或半数以上监事提议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
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
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深圳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会议通知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在会议召开2日前送达全体监事。通知应包括会议的日期、
地点和期限、事由和议题、发出通知的时间等。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经监事会主席提议且全体监事
同意,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通知时限可不受前述
时限限制,但应当在会议上或在会议材料中作出说明。
     第十七条   会议出席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如出席会议的监事不
足监事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则监事会会议延期至有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
行。
     第十八条   召开方式
     监事会议事方式分为现场出席开会方式和通讯方式或现场结合通讯方式。
     第十九条   决议
     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2/3以上通过。
     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
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
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条    表决方式
     监事会的表决为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表决,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会议记录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管期限不少于10
年。
     第二十二条    信息披露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监事会会议决议或
其他信息的,监事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信息披露文件交与公司董事会秘书。监
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监事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
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监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监事会对外信息的披露,应符合国家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释义
     本规则所称的“公司”指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规则所称的“股东大会”和“监事会”指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和监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
准。本规则的任何条款,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
规则、《公司章程》或规范性文件相冲突,应以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公
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公司章程》或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公司发行的境外上市外资股(H
股)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之日起实施。自本规则实施之日起,公
司原《监事会议事规则》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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