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源电力: 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证券之星 2021-12-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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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
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依法行使对公司的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员工
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第四条   监事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
涉。
     第五条   本议事规则为《公司章程》的补充性文件,并与《公司章程》具有
同等法律效力。本议事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与监事、监事与监事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监事可以依
据本议事规则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本议事规则起诉监事;监事可以依据本议
事规则起诉监事;股东可以依据本议事规则起诉公司的监事。
                  第二章    监事的资格
     第六条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
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七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
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
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
事职务。
     第八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向监事会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监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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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低于法定人数时,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
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监事职
务。
     第九条    监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监事会办理移交手续,其对公司
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第三章   监事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监事有权检查公司业务及财务状况,审核有关资料和文件,并有权
请求董事会或总经理提供有关情况报告。
  监事应对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
员是否按照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规
定)
     第十一条    监事有权对董事会于每个会计年度所制的各种会计表册(包括经
告书经监事会表决通过后向股东大会报告。
     第十二条    监事有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以及监事会的委托,行使其他监督权。
     第十三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
议。
     第十四条    监事负有保密义务,除依照法律规定或经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
泄露公司有关信息。
     第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利益,不得利用职权
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十六条    监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
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第十七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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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监事在任期内不履行监督义务,致使公司利益、股东利益或者员
工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应当视其过错程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股
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可按规定的程序解除其监事职务。
                 第四章   监事会构成及职权
     第二十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
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公司监事会由 5 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监事 2 名。
  监事会设主席 1 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中的职工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
民主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
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
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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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
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
  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前以书面送达或以传真、电子邮
件等其他便捷方式传达全体监事。临时会议的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五日前以书面
送达或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其他便捷方式传达全体监事。
  第二十四条    在有正当理由和目的的情况下,监事有权向监事会请求召开临
时监事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监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监事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但经三分之一以上监事附议赞同的,临时监事会必须召开。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六条    监事应当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缺席的监事,可以事先提交书
面意见或书面表决,也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表决,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
围、授权期限。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应当有二分之一以上的
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
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八条    每位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的决议必须经出席监事会的
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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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董事长、董事或总经理列席会议。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监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四)《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二条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存。监事会会议记
录的保存期限至少为 10 年。
     第三十三条    监事应当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
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的决议由监事执行或监事会监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实
质性决议,如对公司财务进行检查的决议等,应由监事负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
建设性决议,如当董事或总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或总经理予
以纠正的决议,监事应监督其执行。
     第三十五条    监事履行职责时,公司各业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
推诿或阻挠。公司应对监事履行职责的行为,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三十六条    应建立监事会决议执行记录制度。监事会的每一项决议均应指
定监事执行或监督执行。被指定的监事应将决议的执行情况记录在案,并将最终
执行结果报告监事会。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和
员工利益时,可作出决议,建议董事会复议该项决议。董事会不予采纳或经复议
仍维持原决议的,监事会有义务向股东单位报告直至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解
决。
  监事和监事会对董事会决议不承担责任,但未履行本条规定的建议复议和报
告的义务,视为监督失职并依法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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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不干涉和参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和人事任免工作。
               第六章   修改议事规则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议事规则: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制定并颁布新的法律、法
规或规范性文件后,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事项与前述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相抵触;
  (二)《公司章程》修改后,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事项与《公司章程》的规定
相抵触;
  (三)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议事规则。
  第四十条    本议事规则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要求披露的信
息,按规定予以公告或以其他形式披露。
  第四十一条    修改后的议事规则应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由股东
大会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上述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
规定相抵触时,按上述法律法规或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属于公司监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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