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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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1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
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升公司
环境、社会及管治(ESG)绩效,提高重大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
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
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分析全球经济和行业形势,结合公司实际,研究公司的发
展战略,为公司对外公共政策、可持续发展和环境、社会及管治政策等提出建
议和意见,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
第四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
董事三分之一以上(包括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任;
主任委员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
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
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 不存在《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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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 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
形;
(三) 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情形;
(四) 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熟悉公司所在行业,具有一定的宏观经济分
析与判断能力及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
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八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下设投资评审小组、ESG 工作小
组等工作组。由公司总经理任小组组长,另设副组长 1-2 名。
第九条 公司证券部为战略与 ESG 委员会提供综合服务,负责协调战略与
ESG 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等。公司战略部、人力资源部、法务部、
财务部等业务部门应协助战略与 ESG 委员会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结合企业实际业务发展的情况及国际、国家、社会对于可持续发展的
期望对公司中长期展战略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
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
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
发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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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公司环境、社会及管治愿景、策略等的制定进行指导和审阅,向董
事会汇报并提出建议;
(六)对公司环境、社会及管治相关风险及机遇进行评估和梳理,并向董事
会汇报并提出建议;
(七)审查公司环境、社会及管治工作开展情况及内部监控系统,就其适当
性和有效性向董事会汇报并提出建议;
(八)审阅公司对外披露的社会责任报告,并向董事会汇报并提出建议;
(九)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以及环境、社会及管治(ESG)相关重大事
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十)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评估,并对检查、评估结果提出书面意
见;
(十一)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对本工作细则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
成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相关议案根据《公
司章程》需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还需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第十二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投资评审小组或 ESG 工作小组负责做好战略与 ESG 委员会决策
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公司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
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背景资料,包括:项目内容介绍、项目初步可行性研
究报告、合作方基本情况介绍、项目实施基本过程与步骤、项目实施的风险评估
报告、与合作方签订的意向性文件以及战略与 ESG 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它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与 ESG 委员
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
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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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与 ESG 委员会
提交正式提案;
(五)由 ESG 工作小组拟定 ESG 发展目标与方案初稿,报战略与 ESG 委
员会审核;
(六)由 ESG 工作小组出具公司环境、社会及管治工作开展情况及目标达
成情况总结报告,报战略与 ESG 委员会审核;
(七)由 ESG 工作小组拟定年度社会责任报告,报战略与 ESG 委员会审核。
第十四条 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并签发立项意见书的备案工作可以由专
门工作人员负责,也可以由战略与 ESG 委员会主任委员指定一名委员会委员负
责。
投资评审小组提交的备案登记材料应由备案登记工作的负责人妥善保存。
第十五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或 ESG 工作小组的提案召
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或 ESG
工作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七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战略与
ESG 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主任委员指
定的其他委员召集;主任委员也未指定人选的,由战略与 ESG 委员会的其他一
名委员召集。
在董事会、董事长、两名以上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及投资评审小组组长
或 ESG 工作小组组长提议时,应当召开战略与 ESG 委员会临时会议,战略与
ESG 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会议。
第十八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定期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七日发出会议通
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二日发出会议通知,但在特殊或紧急情况下召开的
临时会议的可豁免上述通知时限。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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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九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委员会成员应依据其自身判断,明确、独立地发表意见,并尽可能形成统一
意见。确实难以形成统一意见的,应在会议纪要中记载各项不同意见并作说明。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可以现场会议或通讯方式召开,现场会
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通讯方式会议表决方式为线上表决。
第二十一条 非委员的工作小组组长、副组长可以列席战略与 ESG 委员会
会议;战略与 ESG 委员会认为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对会议议案
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 ESG 委员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三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
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该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
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
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战略与 ESG 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
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
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
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
人。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 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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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 授权委托的期限;
(五) 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二十五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
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
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换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六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八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足”不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的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