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天科技: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1-12-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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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欣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
      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市欣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深圳市欣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2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监督和核
      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3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4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名委员会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5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选举产
      生。审计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6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
      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 3 条至第 5 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7条   公司设内部审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
      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8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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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对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进行评价;
       (2) 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建立、完善及其实施;
       (3) 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重要问题的沟通和衔接;
       (4)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情况;
       (5) 审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监督;
       (6) 对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的工作及该等部门负责人的工作进行
         评价;
       (7) 配合公司监事会进行审计活动;
       (8) 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9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10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要求本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对审计委员会的工作给予
       充分的支持,并就其提出的问题尽快做出全面的回答。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11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以下相
       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1) 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2)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
         真实;
       (3) 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
         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4) 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5) 其他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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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12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临时
       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
       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
       事)主持。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
第13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审计委员会
       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
       数通过。
第14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
       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除《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另有规定外,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在保
       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
       委员签字。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
       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15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列席
       会议。非委员的董事对会议所议事项没有表决权。
第16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
       用由公司支付。
第17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18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决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十年。
第19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20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
       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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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条   审计委员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实行回避表决制度,具体回避和表决
       程序如下:
       (1) 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委员有权要求
        其回避;
       (2) 当就是否存在利害关系出现争议时,由除该委员外的其他委员半
        数通过决议决定;
       (3) 有利害关系的委员不得参与讨论或表决应回避的议题,应暂时离
        开会场或以其他方式回避;
       (4) 如审计委员会因存在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而无法就拟决议事项通
        过决议的,审计委员会应做出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决议,
        并及时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应在将该议案提交
        董事会审议的决议中说明委员会对该议案的审议情况并应记载无
        利害关系的委员对该议案的意见。
                第六章         附    则
第22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23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现在或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
       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24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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