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天科技: 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1-12-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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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欣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及中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考核管理制度,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
         《深圳市欣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
      作细则。
第2条   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
      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中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
      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中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和方案。
第3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长、董事,中高级
      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
      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中高级管理人
      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4条   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
      数。
第5条   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薪酬和考核委员会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薪酬和考核,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6条   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
      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全体委员
      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7条   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
      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 4 条至第 6 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8条   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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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和考核委员会会议
       并执行薪酬和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9条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1) 根据董事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
         的薪酬水平拟定和审查本公司董事的考核办法和薪酬计划或方案,
         并对董事的业绩和行为进行评估,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
         会决定;
       (2) 根据中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
         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拟定和审查本公司中高级管理人
         员的考核办法和薪酬计划或方案,并对中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和
         行为进行评估,报董事会批准;
       (3) 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住要评
         价体系,奖励合成法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4) 审查公司董事及中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
         绩效考评;
       (5) 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6)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10条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薪酬和考核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本公司董事薪酬计划,需报经董事会同意,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本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计划,需报经
       董事会批准。
第11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12条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有权要求本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对薪酬和考核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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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的工作给予充分的支持,并就其提出的问题尽快做出全面的回答。
第13条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成员应当每年对董事和中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决
       策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确定依据是否合理、是否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年度报告中关于董事和中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披露内容是否和实
       际情况一致等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董事会。核查发现
       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14条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决策的
       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1)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2)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3)提供公司董事及中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
       指标完成情况;
       (4)提供公司董事及中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
       经营绩效情况;
       (5)提供按公司业绩拟定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
       依据。
第15条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中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1)   公司董事和中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作述职
             和自我评价;
       (2)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和中高级管理
             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3)   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和中高级管理
             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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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16条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在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
       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经
       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
第17条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薪酬
       和考核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
       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18条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
       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除《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另有规定外,薪酬和考核委员会临时会
       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作出决议,并
       由参会委员签字。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
       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19条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非委员的董事对会议所议事项没有表决权。
第20条   如有必要,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21条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22条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决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十年。
第23条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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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
       息。
第25条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审议与董事、中高级管理人员人选有关的事项时,
       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被视为有利害关系,其应当提前向委员会
       申请回避:
       (1)委员本人被建议考核的;
       (2)委员的近亲属被建议考核的;
       (3)其他可能影响委员做出客观公正判断的情形。
第26条   出现上述情况的,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审议该事项是实行回避表决制度,
       具体回避表决制度如下:
       (1)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委员有权要
       求其回避;
       (2)当就是否存在利害关系出现争议时,由除该委员外的其他委员
       半数通过决议决定;
       (3)有利害关系的委员不得参与讨论获表决回避的议题,应暂时离
       开会场或以其他方式回避;
       (4)如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因存在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而无法就拟
       决议事项通过决议的,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应做出将该决议提交董事
       会审议的决议,并及时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薪酬和考核委员
       会应在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决议中说明位于委员会对该议案
       的审议情况并应记载无利害关系的委员对该议案的意见。
第27条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的报酬进行评价或讨论时,该委员董事
       应当回避。
                第六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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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29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现在或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
       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30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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