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天科技: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证券之星 2021-12-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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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欣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适应深圳市欣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
      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
      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
      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市欣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2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3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含一名独立董
      事。
第4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名委员会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5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6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
      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 3 条至第 5 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7条   战略委员会在审核重大投资项目时,可临时设立投资评审小组,评审
      小组由股份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和领导组成,股份公司董事长任投
      资评审小组组长。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战略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战略委员会日
      常性工作事务及筹备和组织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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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8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1)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经营目标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2)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产重组、重大资产
         收购和出售、重大对外投资、定向增发、公开增发、配股、发行
         可转债及公司债、设立分、子公司,针对上述事项进行研究并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3) 审议对重大组织机构重组和调整的方案,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4)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5) 监督检查本公司经营计划的执行情况,并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
         检查;
       (6)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9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10条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分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战略
       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11条   战略委员会在审核重大投资项目时,可临时设立投资评审小组,投资
       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对投资项目进行
       评估,提出投资建议,对项目可行性分析并编制报告提交董事会战略
       委员会。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
       果提交相关的审批程序,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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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12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在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
       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
第13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战略委员会
       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
       数通过。
第14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
       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除《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另有规定外,战略委员会临时会议在保
       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
       委员签字。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战略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
       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15条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
       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非委员的董事对会议所议事项没
       有表决权。
第16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17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决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十年。
第18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19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
       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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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附    则
第20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21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现在或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
       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22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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