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天科技: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证券之星 2021-12-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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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欣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一年十二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规范深圳市欣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
      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发布的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欣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内部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2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
      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
      人员、机构和部门,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
      会秘书报告。
第3条   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及人员应予
      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
      相关资料。
第4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第5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1)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分公司负责人;
      (2)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执行董事)和总经理;
      (3) 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5)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6) 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6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
      所知内部重大信息的义务,以及及时、持续报告重大信息的发生和进
      展情况,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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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组织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
      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等方面的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
      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8条   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公司及各部门、分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
      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负有报告义务的相关人员应及时、准确、
      真实、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信息。具体包括:
      (一) 拟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二) 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大
      会日期的通知),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 公司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四) 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大交易;
      (1) 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
      产的,仍包含在内);
      (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
      除外等);
      (3)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等);
      (4) 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
      (5)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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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 签订许可协议;
(11)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
算数据;
(2)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金额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五) 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
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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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条第(四)项所述的“交易”事项;
(2)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 销售产品、商品;
(4)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 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7)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8)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关联交易事项。
(1)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或拟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讨论并做
出决议后实施,如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尚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发
生或拟发生的关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是否应累计计算在连续 12 个月内的数
额,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市欣天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且在下列行为拟发生前,相关人员应
当及时报告:
(1) 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2) 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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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委托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 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5) 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
(6) 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
成本和其他支出;
(7) 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
供资金;
(8) 因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不及时偿还债务,而导致公司因承担担保责
任而形成的债权;
(9)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拟进行关联交易的书面报告的,报告应就该关联交易的具体事项、必
要性及合理性、定价依据、交易协议草案、对交易各方的影响做出详
细说明。
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
司。
(六) 诉讼和仲裁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七) 重大风险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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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足额坏帐准备;
在社会上造成一定影响的事项;
或采取强制措施而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其他原因
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
偿责任;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本条重大交易的金额标准。
(八) 重大变更事项;
其中公司章程变更的,还应报送新的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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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的审核意见;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职或发生变动;
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主要客户等发生重大变化);
重大影响;
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
项;
(九) 其他重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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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预计全年度、半年度、前三季度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
       及时报告:
       ① 净利润为负值;
       ② 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③ 实现扭亏为盈。
       报告后又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报告的情况差异较大的,也应及时报告。
       (2) 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报告的盈利预测有重大差异的,应当及时报告。
       (1)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应及时
       报告方案的具体内容;
       (2)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收到参股公司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方案后,应及时报告。
第9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相关人员对于无法判断其重要性的信
       息须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10条   公司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及时、主动以书
       面形式告知董事会秘书:
       (1)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2)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3)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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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4) 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债务重组;
       (5) 自身经营状况恶化,进入或拟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
       (6) 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此外,在公共传媒上出现与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可
       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传闻时,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
       准确地将有关报道或传闻所涉及事项以书面形式告知公司,并积极配
       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报告程序
第11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内部重大信息后当日以当面
       或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并在当日将与信息有关
       的文件以书面、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给董事会秘书。
第12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拟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
       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
       书确认。
第13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的当日,及时向
       公司董事会秘书预报本部门、分公司负责范围内或本下属公司可能发
       生的重大信息:
       (1) 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者监事
       会审议时;
       (2)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3) 部门、分公司负责人或者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知悉或应当知悉该重大事项时。
第14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按照下述规定向董事会秘书报告本部门、分公司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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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1) 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在当日内
       报告决议情况;
       (2) 就已报告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协议的,应在当日内报告
       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
       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3) 已报告的重大信息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
       批准或否决情况;
       (4) 已报告的重大信息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
       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5) 已报告的重大信息涉及的主要标的物尚未交付或者过户的,及时
       报告交付或者过户的情况;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
       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
       成的时间,并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者过户;
       (6) 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
       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15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以书面形式提供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 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
       营的影响等;
       (2) 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合同、可行性研究报告、营业执照复
       印件、成交确认书等;
       (3) 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4) 证券服务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5) 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6)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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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明确重要事项的具体业务经办人员,于知晓该事项
       发生或拟发生后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确定相关联系人;相关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实时组织编写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准备相关
       材料,并对报告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审核后,
       相关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将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及相关材料提交
       董事会秘书进行审核、评估。
第17条   在接到重大信息报告的当日,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后,应
       及时向董事长汇报;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和监事
       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董事会秘书有权随时向报告义务人了解应报告信息的详细情况,报告
       义务人应及时、如实地向董事会秘书说明情况,回答有关问题。
第18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指定专人对重大信息相关材料予以整理并妥善保
       管。
             第四章     信息报告的责任划分
第19条   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1) 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内部信息按规定进行整理并及时上报;
       (2) 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分公司负责人和各控
       股子公司总经理是履行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3)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是履行
       内部信息告知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第20条   未经通知董事会秘书并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公司的任何部门、各分公
       司、各控股子公司均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披露公司任何重大信息,亦
       不得对已披露的信息做任何解释或说明。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初稿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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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禁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露公司
       未经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21条   董事会秘书在信息内部传递过程中的具体职责为:
       (1) 负责协调和组织内部信息传递,联系各信息报告义务人,对内部
       信息进行汇集、分析、判断,并判定处理方式;
       (2) 负责将需要履行审批的事项向董事长、董事会和监事会进行汇报,
       提请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3) 在知悉公司或相关人员违反相关规定时,应当提醒并督促遵守重
       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相关规定;
       (4) 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
       协助各信息报告义务人了解各自在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中的职责,
       促进内部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5) 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第22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联系各信息报告义务人、汇集
       和分析内部信息。
第23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报告重大信息的时限要求为:
       (1) 公司及其各部门、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在发生或即将发生重
       大事件的当日内;
       (2) 在知悉公司及其各部门、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
       生重大事件的当日内。
第24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负责及时归集内部信息,按本制度的规定将有关
       信息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报告、并通知董事会秘书,确保及时、真
       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重大隐瞒。
第25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可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指定
       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各部门联络人以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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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责人为宜),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
       事会秘书的联络工作。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和联络人对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不
       得相互推诿。
第26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应时常督促本部门或单位对重
       大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工作。
第27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按照本制度要求报告重大信息之外,对其
       他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督促义务,应督促其履行信息报告职责。
第28条   公司监事会成员在按照本制度要求报告重大信息之外,对其他信息报
       告义务人负有监督义务,应对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是否履行信息报告
       职责进行监督。
第29条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调查、问询时,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
       积极配合并及时、如实回复,保证相关信息和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
第30条   持有、控制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指定专人与公
       司及时沟通和联络,保证公司随时与其取得联系。
                 第五章     保密义务
第31条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重大信息的工作人员在相关信
       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32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重大信息的
       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
       制在最小范围内,并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
                 第六章     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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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给公司造成严
       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应成立调查小组,对报告人给予批评、警告、
       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以上规定的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1) 不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2) 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3) 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重大遗漏、
       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发重大误解;
       (4) 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5) 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34条   公司相关人员违反保密义务,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
       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留用察
       看、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以及合理的赔偿要求,以上处分可以单处
       或并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
       对其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35条   本制度所述“关联人”的释义如下:
       (1)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2)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①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② 由前项所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
       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③ 由本条第(3)款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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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公司及其
       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④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⑤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
       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
       他组织。
       (3)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①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③ 本条第(2)款第①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
       ④ 本款第①项、第②项、第③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
       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⑤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依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4)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① 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
       或在未来 12 个月内,具有本条第(2)款或本条第(3)款规定情形之一的;
       ② 过去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本条第(2)款或本条第(3)款规定情形之一
       的。
第36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37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现在或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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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
       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38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 16 -页 / 共 1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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