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欣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的核查意见
深圳市欣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
欣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
案)》”、
“本激励计划”)、
《深圳市欣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对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市规则》第 8.4.2 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
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均为公司正式在职员工,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和外籍员工,也不包括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
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1 年 12 月 10 日,向符合条件的 22 名激励
对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98.00 万股,授予价格为 5.16 元/股。
深圳市欣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