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富技术: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1-12-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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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
下简称“本次发行”)。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于 2021 年 12 月 10 日上午 10 时在
公司管理总部会议室以现场加通讯会议方式召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发行注册管理
办法》”)、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非公开发行实施细
则》”)、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本次发行方案及
其他议案的相关材料,经审慎分析,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
议审议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本次发行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发行注册管理办法》、《非公开发行实施细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
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方案的议案》等有关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及文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法》、
  《非公开发行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公司编制的《苏州锦富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符合《非公开发行实施细则》等
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实施后将有利于提升公司盈利能力及整体竞争力,增
强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抗风险能力,从而为公司后续发展提供重要支撑和保障,
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及《公司章程》之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
利益,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本次发行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
益,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本次董事会表决符合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将本次发行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综合考虑了公司发展战略、相关行业发展
趋势、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
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
的合理性,以及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等事项,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对公司本次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并同
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及未来公司的整体
战略发展规划,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的利益,项目实施后有利于提升
公司的综合竞争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符
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对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发表同意的独立
意见,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四、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
及相关主体承诺的独立意见
  公司关于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的分析和提出的填补回报措施及
相关主体承诺,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
发[2014]17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
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对本次发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并同
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公司制定的《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 年)股东回
报规划》的内容符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兼顾对
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符合公司可持续性发展要求,可以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特
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 年)
股东回报规划》从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意愿出发,进一步完善和健全了公司科
学、稳定、持续的分红机制,其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因此,我们对《关于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 年)
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六、关于本次发行股份所募集资金用于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本次公司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此次关
联交易定价方式公平、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关联交易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对《关于本次发行股份所募集资金用于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
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最近五个会计年度不存在通过配股、增发、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方式募集资金的情况,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
(证监发行字(2007)500 号)的相关规定,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
报告,也无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就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因此,我们对《关于公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发表
同意的独立意见,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设立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我们认
为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户有利于规范募集资金的用途,保障公司及股东利益。
     因此,我们对《关于设立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的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有关事宜的独立
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有关法律法规允
许的范围内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发行有关事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有利
于高效地完成本次发行的申请及发行工作。
     因此,我们对《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发行有关
事宜的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提名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司章程》的规定,提名程序合法、有效。
发现其有《公司法》、
         《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
任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的情形,亦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
  因此,我们同意提名于元良先生担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
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关于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公司全资子公司奥英光电(苏州)有限公司、艾肯
新能(天津)电力有限公司、丹阳三合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天津清联能源工程有
限公司拟通过融资租赁进行融资并由公司为其提供担保,有利于其拓宽融资渠道,
优化融资结构,为其生产经营提供资金支持。
  公司提供的上述担保之被担保对象均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其主体资格、资
信状况及公司本次所提供的对外担保之审批程序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中国证监
会有关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定,亦遵循了公司有关对外担保的规定,并履行了
相应审批程序,符合公司利益,故我们同意上述担保事项。鉴于上述全资子公司
资产负债率均超过70%,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之签章页)
    姓名         签名   姓名       签名
   张秀华              楚碧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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