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富技术: 未来三年(2021年-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

来源:证券之星 2021-12-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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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128     证券简称:锦富技术      公告编号:2021-071
              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完善和健全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
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
资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
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等文件精神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
结合公司目前及未来的盈利规模、现金流量、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
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公司制定了《未来三年(2021年-2023年)股东回
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征、所处发展阶段、
实际情况、长远战略、企业愿景、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
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在平衡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科学、持续、
稳定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方案的
连续性和稳定性,有效兼顾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规定。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充分
考虑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
回报,每年按不少于当年实现的母公司可分配利润的10%向股东分配股利,公司的利
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三、未来三年(2021—2023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的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二)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公司原则上在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
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三)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
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母公司可分配利润的10%。特
殊情况是指:
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
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计划)。
  (四)股票股利发放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
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
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五)差异化分红方案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
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提出差异化的分红政策: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六)利润分配的决策、变更及实施程序
事会、监事会审议。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为股东提供征集投票方式。独立
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独立意见。
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
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
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三条第(三)项的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
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
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审议上述方案时,
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
公司自身经营不善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由公司董事
会依职权制订拟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草案,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公
司独立董事应对拟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草案发表独立意见,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时,应充
分听取社会公众股东意见,除设置现场会议投票外,还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系
统予以支持。
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四、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同。
  特此公告。
                        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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