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签订《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
法律法规及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
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低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
益的行为;
《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独立董事: 朱德贞 刘向东 李新建 毛惠刚
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