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乳业: 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签订《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证券之星 2021-12-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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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签订《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相关事项
                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要求,我们作为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
着勤勉尽责的态度,认真阅读了《关于签订<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议案》,基于
独立、客观、公证的判断立场,现就《关于签订<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议案》发
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签订《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我们对签订《金融服务
框架协议》相关事项表示认可,并且一致同意将《关于签订<金融服务框架协议>
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   朱德贞      刘向东    李新建   毛惠刚
                          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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